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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近引入的CFC(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中对“可归属所得”的界定有模糊之处。本文通过与国际经验的比较指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应在采用“指定低税国法”确定CFC的基础上,采用“实际税率法”或“实缴税额法”确定低税国;应采用“实体法”来确定可归属于母公司的CFC的所得;应采用“真实营业活动豁免”和“最小豁免”等来确定免受CFC立法规制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