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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实施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的历史背景下,债权执行应与债权人代位权形成有效衔接融合.债权执行并非债权人代位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而有其独立的制度定位.我国债权执行应具有\"一车两轮、一鸟两翼\"的制度结构.除法院依申请发出债权扣押(冻结)裁定、履行通知外,以第三人在异议期间内的行为为根据,衍生出两种程序:其一是第三人未提出合法的异议,法院依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以\"履行通知+执行裁定\"作为执行名义,对第三人径为强制执行;其二是债权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不成立,提起债权收取之诉.这一制度结构已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