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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废除之后,对原本由其规制的行为进行分流是当下劳教改革的必由之路。由此,某一劳教类型应该以何标准来决定其究竞是分流至《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成为劳教改革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当前法益理论日益呈现自由主义趋向的情况下,刑法作为保护法益最为得力的部门法,理应侧重于对个体法益的保护,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于其命令做出之普遍性的行政逻辑,因而更适合用于保护超个体法益。以此为标准,可以确定劳教改革的不法类型界分标准,并对几种典型的劳教类型进行具体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