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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是在频繁而巨大的制度变迁中形成的,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诸多制度绩效后逐渐表露出内在的脆弱和不适宜性.从土地功能的角度,根据各利益主体的初始地位分析其博弈过程与结果,完善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平衡关系:(1)公平与效率的平衡;(2)农民利益与其他主体利益的平衡;(3)农地三权与农地发展权的平衡;(4)区域内与区域外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