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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由省财政暂安排3亿元周转性资金。各设区市政府根据财力实际情况,相应设立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的协同运作,用于防范工业龙头企业因经营中出现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关联企业相应出现困难。(《工业加强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工作指导意见》闽经贸企业[2008]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