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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自其诞生起就褒贬不一,在我国,对该理论本身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对法律行为的成立,立法应采自由主义,所以登记或交付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物权行为可以并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独立而存在是客观事实,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并无必然联系,虽然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缺陷并不存在,可是否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是一国立法选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