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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通说认为,数字权利管理是一种电子锁。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技术措施的规范体系就是该通说的制度实践形态。但是,从数字权利管理的立法史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新趋势看,通说有失偏颇。数字权利管理不仅是电子锁,也是数字作品交易控制器。这一本质决定了数字权利管理具有两面性。数字权利管理的规范体系建构应该放弃单纯以侵权制度为中心的传统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