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零售行业呈现出传统卖场和网购平台割据的局面,给传统卖场带来了不小压力,增加了零售行业的竞争,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但是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引起的网络诈骗屡见不鲜,而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又是一个难点。大数据时代下,经营者合法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展开针对性的营销本身无可厚非,但泄露或出售个人信息则违背了最基本的诚信义务,因此确定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也显的尤为紧迫和重要。
关键词 信息泄露 网络诈骗 大数据
作者简介:王庆,西藏民族学院财经学院讲师,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基地办公室主任(2011计划),研究方向:电子商务旅游和经济法;张晓雁,西藏民族学院财经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70-02
电子商务快速的发展,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购物平台,比如,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平台和以京东商城为代表的B2C平台。消费者在网络平台和传统平台之间进行对比,选择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不仅刺激了消费,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经营者也得到了成长。今年5月22日京东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初始市值近300亿美元,可见电商这几年发展是比较迅速的。但是,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经营者搜集后,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会引起消费者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损失。更有甚者,会引起网络诈骗,而消费者的维权则很困难。
一、网络诈骗管辖的困局
网络诈骗根据犯罪金额的不同,数额较小的一般由行政法调整,数额较大的由刑法调整,但是在现实中都面临管辖难的问题,被害人无法维权或者维权成本高昂。
(一)属于治安案件的网络诈骗管辖问题
如果诈骗金额较小,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来调整,属于治安案件。《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诈骗从本质上讲,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是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处罚法》里并没有规定适用《处罚法》的具体诈骗金额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在事务、地域和层级等方面的分工。” 治安案件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案件的管辖问题没有做具体规定,只是在第七条第二款作了原则性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属于非操作性,“对于警察的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现状来说,是可有可无” ,网络诈骗具有空间的虚拟性和犯罪手段的高科技性,使犯罪隐蔽、复杂,被害人多且不特定,特别是犯罪地点不确定。如按传统管辖原则,公安机关往往会推诿,被害人报案难、成本高。
(二)属于刑事案件的网络诈骗管辖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有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 因为网络诈骗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依然报案难、成本高。2000元虽说已够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现实中公安机关为保持“破案率”实行不破不立,况且网络诈骗现阶段破案机率较小。
二、信息泄露引起诈骗的手段
网络诈骗和传统意义的诈骗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只不过网络诈骗手段更加多样化,借助互联网来达到诈骗的目的。本文主要说明非个人原因致使信息泄露引发的诈骗,以目前掌握的资料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电信诈骗的衍生品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的手段很多,如,座机欠费、法院传票、汽车退税、冒充熟人、无抵押贷款等等,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诱使被害人通过银行汇款或ATM机转账,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我国的网络购物人群中,以中青年为主,一般具有良好的教育,对上述传统电信诈骗的手段比较容易识破。但不法分子得知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订单详情后,容易使消费者卸下防备心理,再辅之各种骗术,进而可能通过银行或者ATM机转账给犯罪分子。
(二)中奖诈骗
传统中奖诈骗的手段是想取得奖品或奖金,被害人先要汇款给犯罪分子,这种方式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来说比较容易识破。而信息泄露引起的中奖诈骗则不同,犯罪分子首先会报出消费者的姓名、交易日期和商品名称使人放松警惕。然后才会说中奖的事情,并且奖品是免费邮寄给消费者的。因为是免费拥有奖品,更加容易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犯罪分子如何诈骗钱财呢?因为奖品是从国外直接邮寄的,需要被害人支付运费,而运费则是两百左右,由快递代收。此类诈骗,利用消费者占小便宜的心理,再加上收货时不仔细验货,而上当受骗。同时,诈骗金额较小,消费者因为怕麻烦不会向任何人追究,也不会报案。
(三)淘宝网遭遇诈骗
淘宝网虽然提供了担保交易的支付方式——支付宝,但是犯罪分子依然可以借助这个广大的平台招摇撞骗。目前在淘宝行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借助较低价格的电子商品,来吸引消费者,随后以各种理由劝说消费者取消订单,选择货到付款。这种诈骗利用被害人占小便宜和容易接纳货到付款的心理,诱使被害人放弃使用支付宝,而电子产品在短时间内并不容易鉴别真假;二是直接诱使被害人使用网银汇款给犯罪分子,绕开支付宝的担保交易功能;三是告知商品缺货,要退款给被害人,需要提供银行卡号等信息,随后索要手机动态验证码。 (四)未激活信用卡被盗刷
信用卡被盗刷已不稀奇,未激活信用卡也会被盗刷。而其中的原理则很简单,犯罪分子利用持卡人泄露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卡号等信息。通过补办信用卡、手机卡,来激活信用卡,从而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这种情形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里的“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未激活信用卡能被盗刷,原因有三:其一,持卡人较少关注未激活的信用卡;其二,犯罪份子得知未激活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其三,电信运营商在补办手机卡时没有验明真正的客户。
三、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
通过以上网络诈骗手段,可以得出,犯罪分子屡屡得手,恰好是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网购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无非是自己疏忽而泄露和经营者泄露。在此,主要说明的是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承担的责任。
(一)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信息的商业价值
大数据(big data)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提出的,对其的理解是:“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消费者通过网站购物,网站可以详细保存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和购物轨迹,通过数据挖掘和模型计算,可以推定出消费者偏好,预测下次购物的时间,展开针对性的营销活动。大数据时代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经营者是渴望得到这一资源的,特别是各大电商。当然,不法分子也希望得到消费者个人信息来达到诈骗的目的。
(二)非法、过失泄露和出售消费者信息应承担责任
经营者通过与消费者的交易,保存消费者的相关信息,通过数据挖掘,为自己服务,实现信息的价值,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经营者故意泄露、过失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或把信息出售给第三方,不仅违背最基本的商业道德,还是违法行为。
首先,违反了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其次,根据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属于未尽经营者义务。因此,消费者蒙受损失,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信息方面的不足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但是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处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即使信息泄露,消费者也不一定马上知情。等引发了网络诈骗,消费者还面临一个举证的问题,信息泄露是基于消费者自身原因,经营者原因,还是快递原因?出现纠纷,虽然新《消法》里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消费者信息泄露方面。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面临很多困难。信息泄露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不一定都引起网络诈骗,因此,被害人如果损害不是很巨大,依然面临立案难,维权难,成本高的困局。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将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黑店”公诸于众,在办理一些手续时也使其受到限制,使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成本高,使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因经营者泄露信息致使消费者遭受诈骗,目前消费者维权艰难。消费者个人也应妥善保护个人信息,提高防范意识;电信运营商要积极履行管理职责;银行和快递公司要完善服务,善意提醒,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只有犯罪分子屡屡不能得手,网络诈骗才会销声匿迹。
注释:
刘爱民.简析办理治安案件的一般流程.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2).17.
李富声.论治安案件办理工作改革.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3).126-127.
张颖超.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管辖.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76-77.
柴振国.论后合同义务.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40.
关键词 信息泄露 网络诈骗 大数据
作者简介:王庆,西藏民族学院财经学院讲师,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基地办公室主任(2011计划),研究方向:电子商务旅游和经济法;张晓雁,西藏民族学院财经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70-02
电子商务快速的发展,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购物平台,比如,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平台和以京东商城为代表的B2C平台。消费者在网络平台和传统平台之间进行对比,选择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不仅刺激了消费,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经营者也得到了成长。今年5月22日京东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初始市值近300亿美元,可见电商这几年发展是比较迅速的。但是,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经营者搜集后,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会引起消费者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损失。更有甚者,会引起网络诈骗,而消费者的维权则很困难。
一、网络诈骗管辖的困局
网络诈骗根据犯罪金额的不同,数额较小的一般由行政法调整,数额较大的由刑法调整,但是在现实中都面临管辖难的问题,被害人无法维权或者维权成本高昂。
(一)属于治安案件的网络诈骗管辖问题
如果诈骗金额较小,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来调整,属于治安案件。《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诈骗从本质上讲,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是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处罚法》里并没有规定适用《处罚法》的具体诈骗金额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在事务、地域和层级等方面的分工。” 治安案件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案件的管辖问题没有做具体规定,只是在第七条第二款作了原则性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属于非操作性,“对于警察的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现状来说,是可有可无” ,网络诈骗具有空间的虚拟性和犯罪手段的高科技性,使犯罪隐蔽、复杂,被害人多且不特定,特别是犯罪地点不确定。如按传统管辖原则,公安机关往往会推诿,被害人报案难、成本高。
(二)属于刑事案件的网络诈骗管辖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有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 因为网络诈骗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依然报案难、成本高。2000元虽说已够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现实中公安机关为保持“破案率”实行不破不立,况且网络诈骗现阶段破案机率较小。
二、信息泄露引起诈骗的手段
网络诈骗和传统意义的诈骗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只不过网络诈骗手段更加多样化,借助互联网来达到诈骗的目的。本文主要说明非个人原因致使信息泄露引发的诈骗,以目前掌握的资料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电信诈骗的衍生品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的手段很多,如,座机欠费、法院传票、汽车退税、冒充熟人、无抵押贷款等等,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诱使被害人通过银行汇款或ATM机转账,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我国的网络购物人群中,以中青年为主,一般具有良好的教育,对上述传统电信诈骗的手段比较容易识破。但不法分子得知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订单详情后,容易使消费者卸下防备心理,再辅之各种骗术,进而可能通过银行或者ATM机转账给犯罪分子。
(二)中奖诈骗
传统中奖诈骗的手段是想取得奖品或奖金,被害人先要汇款给犯罪分子,这种方式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来说比较容易识破。而信息泄露引起的中奖诈骗则不同,犯罪分子首先会报出消费者的姓名、交易日期和商品名称使人放松警惕。然后才会说中奖的事情,并且奖品是免费邮寄给消费者的。因为是免费拥有奖品,更加容易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犯罪分子如何诈骗钱财呢?因为奖品是从国外直接邮寄的,需要被害人支付运费,而运费则是两百左右,由快递代收。此类诈骗,利用消费者占小便宜的心理,再加上收货时不仔细验货,而上当受骗。同时,诈骗金额较小,消费者因为怕麻烦不会向任何人追究,也不会报案。
(三)淘宝网遭遇诈骗
淘宝网虽然提供了担保交易的支付方式——支付宝,但是犯罪分子依然可以借助这个广大的平台招摇撞骗。目前在淘宝行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借助较低价格的电子商品,来吸引消费者,随后以各种理由劝说消费者取消订单,选择货到付款。这种诈骗利用被害人占小便宜和容易接纳货到付款的心理,诱使被害人放弃使用支付宝,而电子产品在短时间内并不容易鉴别真假;二是直接诱使被害人使用网银汇款给犯罪分子,绕开支付宝的担保交易功能;三是告知商品缺货,要退款给被害人,需要提供银行卡号等信息,随后索要手机动态验证码。 (四)未激活信用卡被盗刷
信用卡被盗刷已不稀奇,未激活信用卡也会被盗刷。而其中的原理则很简单,犯罪分子利用持卡人泄露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卡号等信息。通过补办信用卡、手机卡,来激活信用卡,从而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这种情形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里的“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未激活信用卡能被盗刷,原因有三:其一,持卡人较少关注未激活的信用卡;其二,犯罪份子得知未激活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其三,电信运营商在补办手机卡时没有验明真正的客户。
三、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
通过以上网络诈骗手段,可以得出,犯罪分子屡屡得手,恰好是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网购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无非是自己疏忽而泄露和经营者泄露。在此,主要说明的是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承担的责任。
(一)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信息的商业价值
大数据(big data)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提出的,对其的理解是:“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消费者通过网站购物,网站可以详细保存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和购物轨迹,通过数据挖掘和模型计算,可以推定出消费者偏好,预测下次购物的时间,展开针对性的营销活动。大数据时代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经营者是渴望得到这一资源的,特别是各大电商。当然,不法分子也希望得到消费者个人信息来达到诈骗的目的。
(二)非法、过失泄露和出售消费者信息应承担责任
经营者通过与消费者的交易,保存消费者的相关信息,通过数据挖掘,为自己服务,实现信息的价值,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经营者故意泄露、过失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或把信息出售给第三方,不仅违背最基本的商业道德,还是违法行为。
首先,违反了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其次,根据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属于未尽经营者义务。因此,消费者蒙受损失,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信息方面的不足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但是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处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即使信息泄露,消费者也不一定马上知情。等引发了网络诈骗,消费者还面临一个举证的问题,信息泄露是基于消费者自身原因,经营者原因,还是快递原因?出现纠纷,虽然新《消法》里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消费者信息泄露方面。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面临很多困难。信息泄露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不一定都引起网络诈骗,因此,被害人如果损害不是很巨大,依然面临立案难,维权难,成本高的困局。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将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黑店”公诸于众,在办理一些手续时也使其受到限制,使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成本高,使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因经营者泄露信息致使消费者遭受诈骗,目前消费者维权艰难。消费者个人也应妥善保护个人信息,提高防范意识;电信运营商要积极履行管理职责;银行和快递公司要完善服务,善意提醒,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只有犯罪分子屡屡不能得手,网络诈骗才会销声匿迹。
注释:
刘爱民.简析办理治安案件的一般流程.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2).17.
李富声.论治安案件办理工作改革.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3).126-127.
张颖超.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管辖.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76-77.
柴振国.论后合同义务.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