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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践形式主要有购买整体学校教育服务、购买教育机构入学位置、购买项目式教育服务、公私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等类型,具有购买主体以地方政府为主、承担主体以非营利性社会教育机构为主、购买内容方面日益丰富的共同特点,在购买程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逐步形成了系统性的约束机制。但我国在购买服务主要取向、提供者条件、以合同方式约定、由非竞争性转向竞争性、建立健全程序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仍然有较多的提升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