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检察机关与媒体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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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多元的价值取向、频发的矛盾纠纷时刻促使着信息的生成、传播和接受,在接踵而来的热点现象和新兴事物面前,公众急需要一种“导向”或者“判决”予以指引。对此,司法机关与媒体作为一种权威的“声音”,共同肩负着引导价值、厘清利益、整合社会的神圣职责。也正基于上述大背景之下,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成为学术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媒体 价值取向
  作者简介:许泽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85-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多元的价值取向、频发的矛盾纠纷时刻促使着信息的生成、传播和接受,在接踵而来的热点现象和新兴事物面前,公众急需要一种“导向”或者“判决”予以指引。对此,司法机关与媒体作为一种权威的“声音”,共同肩负着引导价值、厘清利益、整合社会的神圣职责。也正基于上述大背景之下,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成为学术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无论是许霆盗窃案,还是李启铭交通肇事案,媒体铺天盖地的宣传报道,都与案件的最终走向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首先,公众通过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从头到尾获知了案件的进展,并能自由发表看法,表达意见,社会舆论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机关办案压力,成为大众监督权行使的重要途径。其次,个别媒体的片面报道又可能误导了社会大众,煽动了社会负面情绪,不可避免的影响了检察官、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价值判断、法律适用,进而偏离了司法公正的追求。因此,媒体的利与弊、取与舍已成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务必攻克的课题。
  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媒体与检察机关站在不同立场对事物的看法也有不同的角度。从新闻媒体来看,他们往往批评司法机关的宣传存在不小问题,并且就宣传的内容讲,内部宣传和外部宣传不加区分,形成此类认识的错位当然的与司法机关从事宣传工作人员的自身新闻素质有关。同时,媒体认为个别司法机关还存在变相阻碍舆论监督的现象,例如,部分媒体记者就反映,他们曾遇到过因为发表批评性意见而受到司法机关的重点“照顾”,甚至恐吓、威胁。
  而从检察机关来看。他们普遍反感媒体以行使新闻监督权为名而引导社会舆论的走向,并干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现实生活中,媒体为了追求高关注率、高点击率而不顾案件事实,发表倾向性明显的报道的现象并不少见,导致社会舆论不正常的偏向某一方进而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工作。
  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与媒体都可以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追求社会正义。在这条道路上,两者存在既矛盾有统一的关系,他们有时候是对手,有时候是搭档;有时候是一种相互推进关系,有时候是一种相互排斥关系,正如一个硬币有两面,他们立场有所不同,关注点有所不同但社会正义同为检察机关与媒体共同追求之终极目标,这便是检察机关与媒体实现良性互动的基础,可尝试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检察资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由于检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在办案过程中要保持一定的密闭性,不可能把详细的案情,如每一方当事人的发言,态度等统统呈现在公众面前。而通常发生社会热点案件的时候,公众在好奇心及其他心态的驱动下,往往渴求知道案件的详细情况,他们便会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来予以关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越来越走向商业化,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所谓的案件真实情况都是经过媒体渲染、加工的,其中夹杂着记者、评论人的主观感受、主观判断,案件的描述也具有片段化的特点,也就是说媒体的表述是有选择性的,不能引起公众共鸣,不能吸引眼球,不能带来“新闻卖点”的往往被他们忽略,从而使得新闻报道与案件客观情况存在一定的距离。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的社会本就缺乏理性分析,客观求证的习惯,在媒体倾向性报道的影响下,先入为主的形成了自己的判断,流言很容易盛行于社会。公开检务信息成为纠正这种信息不稳定性的良好手段。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和遵守新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以开放、开明的心态为记者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还应及时搜集社会对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案件的评价,及时与体沟通、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官方微博等方式作以解读,消除社会大众的误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检察机关应当尊重、支持媒体的客观报道和合法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对媒体采用“保护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为媒体拓宽空间,使其享有的言论自由能最大限度得以实现,最大限度满足媒体及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应明确媒体的权利义务,避免监督不当。对此,最理想的方式便是用法律的手段来固化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使传媒与司法运作空间有法律保障,避免现实操作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注重保护与防范之间的平衡,既要保护传媒的新闻自由,又要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更要合理地界定自由的边界,将司法公开与公开审判紧密结合起来。总之,媒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法律予以明确,有助于其抹去浓厚的政治色彩,使之真正成为介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中间结构和纽带,从而维护社会正义。
  三、媒体应当强化自律意识,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媒体对检察机关工作做相关的报道市,决不应该有主观臆断的倾向,要定位好自己的角色,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行使监督权。对于案情的报道要持客观的立场,不能夹杂自己的主观判断,更不应该陷入第一印象的怪圈之中,报道明显带有倾向性,故意贬低一方,褒扬另一方,客观报道案情,是媒体人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忘记。
  在此,可借鉴传媒法律学者徐迅关于媒体报道法律案件如何自律的“徐十条”:(一)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二)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评论;(三)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婦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注;(四)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五)不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六)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七)评判一般在判决后进行;(八)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九)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检察官、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十)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四、检察机关与媒体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合作机制
  只要互利,才能共赢。为此,首先检察机关要注意和媒体、公正沟通的技巧性和灵活性。根据媒体和公众的需求,对于信息采取更加人性化和通俗化的表达方式,主动迎合媒体和公众的口味,将检务公开和公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起来,避免因为专业、内行、外行问题制造与大众的隔阂。
  在检务公开的议题选择上,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社会热点问题上,以利于最大相互的实现与民众的互动和沟通,最大程度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其次,媒体也应保持适度的公益性,不去一味追求商业利益。最好的效果是把案件报道、公众知悉权、商业利益等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这样媒体不但完成了作为媒体传播信息,行使社会监督权的使命,而且有助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利于不败之地,更重要的建立了一个国家机关与民众之间的桥梁,以最小的成本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并且最终实现检察机关和媒体彼此共同追求的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
  失去了舆论的支持,法律会苍白无力。因此,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平衡二者的关系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只有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共同加强相应的措施,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媒体正当采访权、监督权的合理界限,切实落实相关法律责任,既减少矛盾冲突又加强合作,使二者求同存异、相互理解包容,从而协调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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