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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语境中,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唯物主义传播观,这种传播观念是将传播活动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和现实生活的重要表征,故而与作为调节手段的人类把握世界的方式之一的伦理规范有着相当程度的契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新闻传播活动的社会化趋势已经非常明显,随之而来的是传播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与深化,更加注重伦理与法制的协调配合。而这种传播伦理与传播法制的契合又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的传播制度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媒介规范理论为传播伦理的构建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中国语境;传播伦理;媒介规范;社会责任;传媒立法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9-0381-01
一、中国语境中传播与伦理的契合
所谓传播,实质上是一种社会互动行为,人们通过传播保持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关系,这种行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这种社会性信息传递过程的传播定义将人类的传播活动自然地打上人类社会的烙印,就必须要有人类的社会规范要求与之相应。这是传播伦理形成的前提条件。传播伦理的核心是基于各种信息传播活动的规范、伦理要求,我们常说的新闻传播伦理是基于狭义理解上的以传播新闻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传播媒体的伦理,具体而言指的是报纸、广播、电视这三大传统媒体,再加上新兴的网络媒体、手机媒体这五大大众媒体。社会的发展使得伦理规范逐渐扩展到具体的媒介形态乃至整个传媒业。
中国传统文化中“伦理”二字原指事物的伦类条理,而用之于人类社会,就是人与人相处的道理、为人的道理,即处理人们相互关系应遵守的道理和规则。由于近代中国是在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只是通过民主革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奠定了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现代文化体系的基础,中国传统文化在本质上是伦理型文化,以孔孟为代表的伦理学说基本设定了中国人的道德价值体系、人伦秩序和行为规范,并通过制度的与非制度的多种形式,向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渗透,形成了所谓的“泛道德主义”。这种非正式制度下的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构成了当前新闻传播的伦理规范,虽然这种方式起着一定的约束人的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但是从实践意义上看,法律制度总是在正式制度中处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而中国传统的“礼治秩序”则以非正式行为规范与具体情况下的随机行为控制居于支配地位,使中国人不习惯与依法行事,却热衷于灵活变通。随着市场经济的大潮和世界范围内的跨文化传播带来的思想文化冲击,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规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迷茫和混乱,这就势必会影响到信息传播的行为规范,而传播的社会地位与作用的特殊性,也必将会扩大这种劣势,造成更广泛更严重的社会规范的模糊甚至丧失。
二、从精神交往理论中把握传播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精神交往理论中,要求把人类的精神交往置于人类社会交往的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精神交往与精神生产是密不可分的。而精神生产既然属于一种生产,必然也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因此,人们的精神交往关系也是与一定的精神生产力水平及精神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密切相关的。这就是说,精神生产力的水平制约着社会传播的发达程度,而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以及精神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对传播关系也起着重要的制约和影响作用。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来看,传播伦理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基于人们在精神生產过程中的地位及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关系而产生的,就必然要影响和制约到人类的传播活动。
三、媒介规范理论下的中国传播伦理
我国的媒介规范理论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上。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了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目前我国传播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鼓励、引导发展多种所有制。这就有别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防止了私人和资本垄断,又给市场化竞争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二)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事业。我国的媒体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是人民的喉舌。这就不同于西方特别是英美的传媒自由至上主义理论,那种自由至上主义的传媒理论主张把人类的理性作为辨别是非善恶的标准,反对政府的操控,主张任何人都可以拥有媒体,并且可以在公开的市场上竞争,通过“观点的自由市场”和“自我修正的过程”进行传播活动。在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体系下,这种媒介规范理论势必会导致传播的混乱和思想文化的失控,因此我国不能仅仅依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控传播,必须要有政府的监管。
(三)纵观当前我国的传媒立法,虽然涉及相关领域的法规形式多样,数量可观,但大多都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总体上缺乏一部专门规范大众传播活动的新闻法或媒介法。此外,这些传媒法规大多是限制媒体权力而不是保障媒体权力的,这种法律体系不利于保障传媒的自由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的权利。如此就导致当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传播立法与传播伦理之间的尴尬对立。例如,传播立法相对滞后,法律构建的正式制度规范对当前媒体的传播失范现象关注不够,这就使得中国人习惯性地把传统的伦理道德作为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准。但是这种规约并不像法律的强制力那样能够提供足够的保障,其结果也只能是影响了公民的某些利益。
在当前中国语境下,传播伦理既可以作为一种制约和规范传播行为的非正式手段,又能为传媒立法提供足够的伦理价值与标准的支持。这与我国的法治与德治并行的基本思路是相吻合的。要构建中国语境下的有效的传播伦理体系,就需要加强传媒立法,在传媒立法中融入和彰显媒体所应当内含的基本伦理价值标准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传播自由,主体平等,民主参与,内容真实,价值导向合理健康等等。于是,构建传播伦理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弘扬传统的优秀伦理道德文化与传媒立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陈力丹.精神交往论:马克思恩格斯的传播观[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中国语境;传播伦理;媒介规范;社会责任;传媒立法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9-0381-01
一、中国语境中传播与伦理的契合
所谓传播,实质上是一种社会互动行为,人们通过传播保持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关系,这种行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这种社会性信息传递过程的传播定义将人类的传播活动自然地打上人类社会的烙印,就必须要有人类的社会规范要求与之相应。这是传播伦理形成的前提条件。传播伦理的核心是基于各种信息传播活动的规范、伦理要求,我们常说的新闻传播伦理是基于狭义理解上的以传播新闻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传播媒体的伦理,具体而言指的是报纸、广播、电视这三大传统媒体,再加上新兴的网络媒体、手机媒体这五大大众媒体。社会的发展使得伦理规范逐渐扩展到具体的媒介形态乃至整个传媒业。
中国传统文化中“伦理”二字原指事物的伦类条理,而用之于人类社会,就是人与人相处的道理、为人的道理,即处理人们相互关系应遵守的道理和规则。由于近代中国是在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只是通过民主革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奠定了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现代文化体系的基础,中国传统文化在本质上是伦理型文化,以孔孟为代表的伦理学说基本设定了中国人的道德价值体系、人伦秩序和行为规范,并通过制度的与非制度的多种形式,向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渗透,形成了所谓的“泛道德主义”。这种非正式制度下的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构成了当前新闻传播的伦理规范,虽然这种方式起着一定的约束人的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但是从实践意义上看,法律制度总是在正式制度中处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而中国传统的“礼治秩序”则以非正式行为规范与具体情况下的随机行为控制居于支配地位,使中国人不习惯与依法行事,却热衷于灵活变通。随着市场经济的大潮和世界范围内的跨文化传播带来的思想文化冲击,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规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迷茫和混乱,这就势必会影响到信息传播的行为规范,而传播的社会地位与作用的特殊性,也必将会扩大这种劣势,造成更广泛更严重的社会规范的模糊甚至丧失。
二、从精神交往理论中把握传播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精神交往理论中,要求把人类的精神交往置于人类社会交往的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精神交往与精神生产是密不可分的。而精神生产既然属于一种生产,必然也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因此,人们的精神交往关系也是与一定的精神生产力水平及精神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密切相关的。这就是说,精神生产力的水平制约着社会传播的发达程度,而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以及精神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对传播关系也起着重要的制约和影响作用。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来看,传播伦理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基于人们在精神生產过程中的地位及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关系而产生的,就必然要影响和制约到人类的传播活动。
三、媒介规范理论下的中国传播伦理
我国的媒介规范理论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上。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了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目前我国传播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鼓励、引导发展多种所有制。这就有别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防止了私人和资本垄断,又给市场化竞争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二)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事业。我国的媒体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是人民的喉舌。这就不同于西方特别是英美的传媒自由至上主义理论,那种自由至上主义的传媒理论主张把人类的理性作为辨别是非善恶的标准,反对政府的操控,主张任何人都可以拥有媒体,并且可以在公开的市场上竞争,通过“观点的自由市场”和“自我修正的过程”进行传播活动。在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体系下,这种媒介规范理论势必会导致传播的混乱和思想文化的失控,因此我国不能仅仅依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控传播,必须要有政府的监管。
(三)纵观当前我国的传媒立法,虽然涉及相关领域的法规形式多样,数量可观,但大多都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总体上缺乏一部专门规范大众传播活动的新闻法或媒介法。此外,这些传媒法规大多是限制媒体权力而不是保障媒体权力的,这种法律体系不利于保障传媒的自由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的权利。如此就导致当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传播立法与传播伦理之间的尴尬对立。例如,传播立法相对滞后,法律构建的正式制度规范对当前媒体的传播失范现象关注不够,这就使得中国人习惯性地把传统的伦理道德作为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准。但是这种规约并不像法律的强制力那样能够提供足够的保障,其结果也只能是影响了公民的某些利益。
在当前中国语境下,传播伦理既可以作为一种制约和规范传播行为的非正式手段,又能为传媒立法提供足够的伦理价值与标准的支持。这与我国的法治与德治并行的基本思路是相吻合的。要构建中国语境下的有效的传播伦理体系,就需要加强传媒立法,在传媒立法中融入和彰显媒体所应当内含的基本伦理价值标准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传播自由,主体平等,民主参与,内容真实,价值导向合理健康等等。于是,构建传播伦理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弘扬传统的优秀伦理道德文化与传媒立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陈力丹.精神交往论:马克思恩格斯的传播观[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