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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有关本科教学法理学教学方法的改革问题是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传统的讲述式教学法在我国法理学教方法中仍应占基础位置;在此基础上应采用和借鉴辩论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深化和改进法理学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理学 教学方法 讲授式教学法 辩论式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0-125-02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基本上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学术框架;法学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层次日益齐全。与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同步,法学学科中重要的基础课程法理学的教学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高校本科教学环节中,法理学也遇到了困境,甚至出现了:学生不愿听、教师不愿意承担法理学的教学任务的现象。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和探讨。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困境是由于,高校对法理学课程设置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教学方法和手段落后,师资不足,教材建设滞后等多方面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应从法理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入手改进我国当前本科教学环节法理学教学。
一、法理学在我国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法理学是基石,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法理学是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统领着法学的教学,既构成了法学阶梯的入门课程,又高于部门法学,成为法学的理论集大成学科。
法理学主要研究、讲授的是法学、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当代中国法理学界的理论热点和难点,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核心理论问题。其培养的目标是以法理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以理性分析为形式,以塑造和提高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为目标。着重在于通过教学使得学生系统地学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实现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实现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论知识和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识框架。由此可见,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我们应根据其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采用多种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法理学教学效果。法理学(也称为法哲学)作为一门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系统化了的知识体系,一方面承载着为学生传授法律知识、解答法律之惑的己任,另一方面还肩负着培养法律职业者,并使其具有面向实际、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之能力的实践任务。
二、传统法理学教学方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法理学教学,无论是从教学手阶段还是教学方法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法理学传统教学手段来说,教师不注重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从教学方法来说,大多数学校都仍然采用讲授式的教学方法,教师着重对教材上的概念、术语、原则等进行分析和讲授,而忽略了法理学培养人才中重要的一点,即应从教学的角度对学生整体法律素质进行培养与提高,并通过教学锻炼和提升学生理论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的培养即通常我们所指的法理学的思辨能力的培养。在现有的法理学教学中,教师仍然是教学的中心,学生只是被教授的对象。学生很少有机会和时间在课堂上发表和坚持自己的看法。这种被称为灌输式讲授的法理学教学方法“使许多人懈怠于独立学习,学生们逃跑到补习人员那里寻求帮助……这表明,大学课程缺乏教育力;对内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养学生的认识能力上又做得太少。”这是德国莱比锡的法学教授瓦赫在1913年所写的一段话。因此,在法律本科教学中,我们对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所要达到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在于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可以实现既培养学生系统的知识积累,还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学思辨能力,并且有效地训练学生把这种知识和素养运用于实践问题。
三、我国法學本科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以讲授式教学法为基础
讲授式教学法即以教师的讲解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的方法,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普遍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比较系统地向多位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和技能,讲授法的缺点是不利于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过多地使用讲授法,会造成学生思维的被动。同时,老师讲解过多,学生也难坚持把注意力集中于课堂。我们认为,在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还应当以讲授式教学方法为基础。
首先,法学教育总是在某种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逻辑严密、完整有序。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出台前,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已经设计了或采纳了某种理论或概念,具体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在大陆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对于成文法的学习,往往是先从概念、特征、原理、原则入手,只有掌握了法学基本理论之后,才能形成法律思维,而达到这一目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讲授式教学法。
其次,教学方法的适用是与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的。目前,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学本科学生是从高中基础教育直接进入高等院校接受法学教育。他们不具备丰富的社科人文知识,对法律的理解仅仅存在于感性的层面,同时,由于我国高校的学时设置和为了节省教学资源,法理学的教学往往采用大班合上的方式。因此,从教学对象上来看,尚未形成案例教学法所要求的法律思维;从教学时间上来看,也没有办法能够在系统地教授理论知识之时,就采用案例教学等其他方法。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理学教育中,仍应以讲授式教学法为主。当然,也不容忽视传统讲授法的明显弊端,尽量发扬其长处,融合其他教学法,如多媒体教学、提问法、案例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等,不断探讨讲授教学方法的新形式。
(二)采用辩论式教学法
在讲授式教学的基础上,教师还应当采用辩论式教学法,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让学生主动并深入思考的去思考法学问题,从而培养其思辨能力。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法学知识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宽,法学教育再也不能是“填鸭式”的满堂灌,应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辩论式教学就是教师通过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学生经过自主性思考,在教师引导下就某一法理学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相互启发,主动探寻解答的教学模式。它是一种个体学习与团体学习相结合的互动学习方式。在法理学教学中,通过组织讨论,学生可以不断加深对问题的把握和理解,在观点的沟通与交锋中,批判修正先存的论断,尊重吸纳合理的意见,最终推进对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辩论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过程。可以更为有效地实现法理学的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
(三)采用案例教学法
法理学作为研究法律一般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的思想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对它的教学和研究不可避免地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但近些年来,法理学家们更为注重一些个案研究,注重从个案出发进而对抽象的法理问题进行研究。因此,笔者认为,在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应当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在法理学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应侧重以具体社会生活中热点、焦点案例为基础,从中导引、抽象出法原理与法治的一般理念,以此开拓学生思辨能力提升的新途径、新道路。并将学生置于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使学生能够自觉能动的去寻找问题并解决问题。这一教学过程从寻找发现问题开始,以理论和原理解决问题为终了,不仅使学生掌握了基本知识,还培养了学生的法学思辨能力,而且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能使他们获得一种相当大的成就感,易于形成良性循环的法理学教学新秩序。所以,我们在探寻更合理有效的法理学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应当给予这种教学方法以充分的关注并积极加以实践,以期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本文的通过对法理学在我国法学课程体系中所占地位及法理学培养目标的探讨入手,明确了法理学所培养的目标不仅在于基础知识的教授和掌握,更重要和更深层次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的提高。因此,应根据此目标对我国本科法理学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寻求采用更科学有效的法理学教学方法,即以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为基础,采用辩论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系统的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和思辨能力。
[本文系黑龙江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2.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法学研究[J],2003(4)
3.杨征军,鲁玉兰.法学实践教学法探析[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4.(美)托马斯.D.摩根.为21世纪培养法律学生.法学译丛[J],1998(3)
5.吴海珍,李笑盈.对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若干理性思考[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5(4)
6.[德]魏德士.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陈美玲.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之检视[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3)
(作者简介:姜述弢,法学硕士,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责编:贾伟)
关键词:法理学 教学方法 讲授式教学法 辩论式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0-125-02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基本上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学术框架;法学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层次日益齐全。与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同步,法学学科中重要的基础课程法理学的教学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高校本科教学环节中,法理学也遇到了困境,甚至出现了:学生不愿听、教师不愿意承担法理学的教学任务的现象。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和探讨。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困境是由于,高校对法理学课程设置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教学方法和手段落后,师资不足,教材建设滞后等多方面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应从法理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入手改进我国当前本科教学环节法理学教学。
一、法理学在我国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法理学是基石,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法理学是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统领着法学的教学,既构成了法学阶梯的入门课程,又高于部门法学,成为法学的理论集大成学科。
法理学主要研究、讲授的是法学、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当代中国法理学界的理论热点和难点,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核心理论问题。其培养的目标是以法理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以理性分析为形式,以塑造和提高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为目标。着重在于通过教学使得学生系统地学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实现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实现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论知识和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识框架。由此可见,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我们应根据其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采用多种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法理学教学效果。法理学(也称为法哲学)作为一门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系统化了的知识体系,一方面承载着为学生传授法律知识、解答法律之惑的己任,另一方面还肩负着培养法律职业者,并使其具有面向实际、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之能力的实践任务。
二、传统法理学教学方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法理学教学,无论是从教学手阶段还是教学方法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法理学传统教学手段来说,教师不注重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从教学方法来说,大多数学校都仍然采用讲授式的教学方法,教师着重对教材上的概念、术语、原则等进行分析和讲授,而忽略了法理学培养人才中重要的一点,即应从教学的角度对学生整体法律素质进行培养与提高,并通过教学锻炼和提升学生理论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的培养即通常我们所指的法理学的思辨能力的培养。在现有的法理学教学中,教师仍然是教学的中心,学生只是被教授的对象。学生很少有机会和时间在课堂上发表和坚持自己的看法。这种被称为灌输式讲授的法理学教学方法“使许多人懈怠于独立学习,学生们逃跑到补习人员那里寻求帮助……这表明,大学课程缺乏教育力;对内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养学生的认识能力上又做得太少。”这是德国莱比锡的法学教授瓦赫在1913年所写的一段话。因此,在法律本科教学中,我们对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所要达到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在于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可以实现既培养学生系统的知识积累,还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学思辨能力,并且有效地训练学生把这种知识和素养运用于实践问题。
三、我国法學本科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以讲授式教学法为基础
讲授式教学法即以教师的讲解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的方法,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普遍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比较系统地向多位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和技能,讲授法的缺点是不利于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过多地使用讲授法,会造成学生思维的被动。同时,老师讲解过多,学生也难坚持把注意力集中于课堂。我们认为,在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还应当以讲授式教学方法为基础。
首先,法学教育总是在某种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逻辑严密、完整有序。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出台前,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已经设计了或采纳了某种理论或概念,具体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在大陆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对于成文法的学习,往往是先从概念、特征、原理、原则入手,只有掌握了法学基本理论之后,才能形成法律思维,而达到这一目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讲授式教学法。
其次,教学方法的适用是与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的。目前,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学本科学生是从高中基础教育直接进入高等院校接受法学教育。他们不具备丰富的社科人文知识,对法律的理解仅仅存在于感性的层面,同时,由于我国高校的学时设置和为了节省教学资源,法理学的教学往往采用大班合上的方式。因此,从教学对象上来看,尚未形成案例教学法所要求的法律思维;从教学时间上来看,也没有办法能够在系统地教授理论知识之时,就采用案例教学等其他方法。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理学教育中,仍应以讲授式教学法为主。当然,也不容忽视传统讲授法的明显弊端,尽量发扬其长处,融合其他教学法,如多媒体教学、提问法、案例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等,不断探讨讲授教学方法的新形式。
(二)采用辩论式教学法
在讲授式教学的基础上,教师还应当采用辩论式教学法,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让学生主动并深入思考的去思考法学问题,从而培养其思辨能力。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法学知识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宽,法学教育再也不能是“填鸭式”的满堂灌,应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辩论式教学就是教师通过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学生经过自主性思考,在教师引导下就某一法理学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相互启发,主动探寻解答的教学模式。它是一种个体学习与团体学习相结合的互动学习方式。在法理学教学中,通过组织讨论,学生可以不断加深对问题的把握和理解,在观点的沟通与交锋中,批判修正先存的论断,尊重吸纳合理的意见,最终推进对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辩论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过程。可以更为有效地实现法理学的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
(三)采用案例教学法
法理学作为研究法律一般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的思想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对它的教学和研究不可避免地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但近些年来,法理学家们更为注重一些个案研究,注重从个案出发进而对抽象的法理问题进行研究。因此,笔者认为,在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应当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在法理学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应侧重以具体社会生活中热点、焦点案例为基础,从中导引、抽象出法原理与法治的一般理念,以此开拓学生思辨能力提升的新途径、新道路。并将学生置于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使学生能够自觉能动的去寻找问题并解决问题。这一教学过程从寻找发现问题开始,以理论和原理解决问题为终了,不仅使学生掌握了基本知识,还培养了学生的法学思辨能力,而且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能使他们获得一种相当大的成就感,易于形成良性循环的法理学教学新秩序。所以,我们在探寻更合理有效的法理学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应当给予这种教学方法以充分的关注并积极加以实践,以期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本文的通过对法理学在我国法学课程体系中所占地位及法理学培养目标的探讨入手,明确了法理学所培养的目标不仅在于基础知识的教授和掌握,更重要和更深层次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的提高。因此,应根据此目标对我国本科法理学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寻求采用更科学有效的法理学教学方法,即以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为基础,采用辩论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系统的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和思辨能力。
[本文系黑龙江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2.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法学研究[J],2003(4)
3.杨征军,鲁玉兰.法学实践教学法探析[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4.(美)托马斯.D.摩根.为21世纪培养法律学生.法学译丛[J],1998(3)
5.吴海珍,李笑盈.对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若干理性思考[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5(4)
6.[德]魏德士.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陈美玲.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之检视[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3)
(作者简介:姜述弢,法学硕士,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