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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起施行。其中网购“后悔权”,“先行赔付”,“强化惩罚性赔偿力度”,“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成为公众关注焦点。
据新华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这部法律经过了三审。一审是在今年4月份的二次常委会上进行初审,8月份四次常委会上进行了二审,本次会议是三审。修改的内容通过这几审,主要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方面(如增加了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如对如何约束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何时应当召回产品),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也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中国新闻网的报道称,此次修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援引新华网报道,有常委会委员对此举例说,网购时,经营者销售内衣类商品,根据其性质不宜退货,并在销售条件中写明不退货的,消费者如在购买时确认了这个条件,到货后就不可以“无理由退货”条款要求退货。
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了经营者的相关义务。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
在之前的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先行赔付”一直被激烈的讨论。新华网报道称,在三审稿中,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而一审稿曾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利大于弊,正因为电子商务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更要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新消法还强化惩罚性赔偿力度。中国新闻网的报道称,新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相关法条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相关法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分析指出,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据新华网报道,此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协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首先是对消协的定性作了相应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消协履职具有公益性上。原来法律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这次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第二,这次修改表达了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给予支持。在原来的法律当中就有给予支持的规定,这次特别点出要给予必要经费等支持。第三,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同时,这次对消协履职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认真履职、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据新华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这部法律经过了三审。一审是在今年4月份的二次常委会上进行初审,8月份四次常委会上进行了二审,本次会议是三审。修改的内容通过这几审,主要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方面(如增加了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如对如何约束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何时应当召回产品),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也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中国新闻网的报道称,此次修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援引新华网报道,有常委会委员对此举例说,网购时,经营者销售内衣类商品,根据其性质不宜退货,并在销售条件中写明不退货的,消费者如在购买时确认了这个条件,到货后就不可以“无理由退货”条款要求退货。
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了经营者的相关义务。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
在之前的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先行赔付”一直被激烈的讨论。新华网报道称,在三审稿中,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而一审稿曾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利大于弊,正因为电子商务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更要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新消法还强化惩罚性赔偿力度。中国新闻网的报道称,新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相关法条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相关法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分析指出,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据新华网报道,此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协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首先是对消协的定性作了相应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消协履职具有公益性上。原来法律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这次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第二,这次修改表达了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给予支持。在原来的法律当中就有给予支持的规定,这次特别点出要给予必要经费等支持。第三,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同时,这次对消协履职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认真履职、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