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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盗链"视频聚合行为的解决,现有的司法案例多以《著作权法》为审判依据。囿于《著作权法》制定之时的局限,无论理论界抑或实务界,在解释适用《著作权法》规制该类问题时,均无法统一观点进而形成具有说服力的结论,以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究其根源在于模糊了《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及其财产利益上的边界,忽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独具的敏锐性及适应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视频聚合行为上作出的回应,昭示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性关系的新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