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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军队后勤及其它社会化保障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非军队编制的人力资源在军队系统中的数量规模在不断增加。本文从军队战时人力资源动员的角度,分析研究了这一部分既非军队所有、又非地方掌控的特殊人力资源的特点属性,对这一部分人力资源战时如何进行动员转化,使其自然过渡为履行战时军事勤务的人力资源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相关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军队 社会化保障 人力资源 动员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8-00-03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其中,要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队保障体系,必将要深化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内容,将会有更多的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项目、内容交由社会承担,依托社会化保障力量从事军队保障工作,从而使军队社会化保障系统中地方人力资源的规模数量会不断扩大,成为军队平时保障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这种由地方人力资源构成的保障力量,在战时能不能直接转化过渡为战时保障力量,承担起相应的战时保障职能;建立什么样的转化机制,才能使平时的这些人力资源成为战时军队可继续利用、可直接掌控的军事人力资源,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颁布后应该深入研究的具体问题。1军队社会化保障系统人力资源的属性分析
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是涉及军队和地方两个系统、平时和战时两种时态的活动,参与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的人力资源构成也是多元化的,包括了军队编制序列内的自有人力资源和地方人力资源,即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在军队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前,军队平时自有人力资源与地方人力资源以及战时需从地方动员的人力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如图1所示)。
军队实行后勤及其它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军队后勤及装备保障的部分项目、内容交由社会承担,军队原来承担这部分保障任务的自有人力资源已经被精简掉,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地方保障人力资源,即地方保障人力资源中的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如图2所示)。
在军队进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前,战时后勤及其它保障所需动员的地方人力,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应的动员机构负责进行动员,之后再纳入军队保障力量体系中,直接参与战时军队保障活动;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直接担负军队后勤保障职能的社会化保障力量,虽然是属于地方力量,也应在动员之列,但因其平时已经承担着军队保障职能,还需不需要再对其进行动员,如何对其进行动员,如果不进行动员,这部分力量是否能进行直接转化,这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更是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2 对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进行战时动员转化的必要性分析
2.1 军队社会化保障内容比重的不断增加,要求必须研究其战时人力资源的动员转化问题
“十五”期间,全军共有XXXX(因涉密问题不能显示具体数字。作者注)多个营区不同程度地实行了供水、供电、供热等项目的社会化保障;XXX多个单位停开了通勤班车,依托地方公交资源保障;XX% 的军队被装物资由社会生产;撤销了XXXX多个食堂的人员编制,XX多万人的饮食保障由社会承担。
2007年元月,中央军委又下发《“十一五”期间推进军队后勤保障和其他保障社会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十一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其中包括了生活保障社会化,通用物资储备社会化,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化,公务用车社会化,军事科研社会化,装备生产和维修保障社会化,等等。2007年在全国的四个省推开了“四化一改”试点,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已经开始向作战部队推进。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运用范围的不断拓展,使我军后勤及其它保障的各个领域内都出现了社会化保障力量的身影,其力量规模在逐渐增加,承担了大量的后勤及其它保障任务,几乎所有的被服装具的生产是由社会化保障力量来完成,饮食社会化保障力量也贯穿于我军上下,医疗社会化保障力量也在不断增加,营房、交通运输保障也逐步由社会力量来承担,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在后勤保障活动中的地位也不断凸现出来。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地方(社会)力量已大量融入军队保障的多个专业领域,成为军队保障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构成这部分力量的人力资源在军队中的比重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但这部分人力资源是通过市场调控的资源,在战时能不能自然过渡为战时动员力量,承担起战时保障的部分职能,这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不可轻视的问题。这是因为,随着这部分人力资源比重的不断增加,军队保障对社会化保障力量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一旦进入战争状态,这部分力量能否比较稳定地保留在軍队保障系统中正常发挥其保障功能,将会对军队战时保障产生致命的影响。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中的人力资源与战时动员人力资源的转化问题,以保证目前正在不断增加的社会化保障力量能在战时发挥正常的保障功能。
2.2 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动员主体的不明确性,要求必须研究确定由平时向战时转化的机制问题
2010年2月26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并明确了“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然而,就战时军队所需动员的地方保障力量而言,其动员主体在地方,动员的对象是没有担负军队后勤保障职能的地方力量。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是平时已经担负着军队保障职能的地方力量,对于这部分力量而言,似乎已经不是地方动员机构进行动员的对象,但又没有被赋予他们参与战时保障的职能究竟由什么系统、什么机构对这部分力量进行动员,动员的主体似乎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必须加强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与战时动员力量的转化机制研究,完善动员的运行机制。
2.3 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平战运用的矛盾性,要求必须建立人力资源动员转化机制
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在现代高技术战争中的作用日渐凸显,而单靠军队自有保障力量难以满足战争的需要,必须动员地方保障力量,运用社会动员人力资源。但是,社会化保障力量平时相对松散的管理机制与战时高度集中统一的指挥之间的矛盾,平时依托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自由缓慢性与战时保障能量的瞬时聚集释放之间的矛盾,靠市场培育的社会化保障团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与战时保障军队作战的危险性之间的矛盾,都必然会影响到这部分力量中的人力资源由平时状态平稳过度到战时状态问题。要解决这些矛盾,必须依靠建立高效的平战转化机制,以及相关法规的协调与规范。
总而言之,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中人力资源的利用具有平时和战时两种状态,平时的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中的人力资源在战时必须动员转化才能成为战时从事军事勤务的人力资源,要实现这种转化,必须要有相应的机制来为其提供保证。
3 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平战转化机制的基本构成
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中的人力资源从平时状态到战时状态必须经历一个动员转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是使社会化保障力量实现两种不同环境运行的转化,也就是说,转化的结果是实现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在战时这一特殊环境下的有效运用。要使这种转化过程能够正常、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机制:
3.1 戰时转化目标形成机制
战时转化目标形成机制以精、准为核心原则,其功能是寻求战时部队作战保障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与可动员转化的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之间的动态平衡。战时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与战时动员人力资源的转化目标具有两个方面的质的规定性,一是必须以完成战时保障任务为前提,满足部队作战保障需要;二是必须提高平战转化速度和效率,实现战时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快速保障。
市场经济的法制性特征,要求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战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军队、地方政府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约束。战时转化目标的形成,既与战时状态下作战部队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需求和战时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状态有关,同时更是事关我军作战保障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程序来明确有关各方在这一过程中的制衡关系。具体来说就是要以法律确认军方、地方政府和军队社会化保障团体在目标形成中的角色,规定三者各自独立的权力和责任,特别要指出的是三者在这一过程中的关系不是一种简单的零和博弈制衡,不表示为对抗关系,只有相互协调、减少矛盾才能使合力最大化。
3.2 信息传导机制
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中的人力资源战时动员转化的信息传导机制,其主要功能是实现战时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动员信息传导的快速性和动员信息反馈的灵敏性。
信息的传导包括传递与反馈两个方面。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战时动员转化的信息传导,主要包括战时军队保障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需求信息传递到军队内部的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机构;军队的动员机构与地方动员机构之间动员信息的传递;动员机构与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之间动员信息的上传与下达;战时环境下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状态信息的反馈等有关动员的各种信息的传递与反馈。信息传导机制通过各种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可以使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战时动员转化的目标快速确立,可以有效协调军、地动员机构采取快速、高效的动员方案。
3.3 约束与激励机制
约束机制包括行政约束和法律约束两种形式。由于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与战时动员人力资源的转化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客观上要求这种转化在约束机制的选择和构建中,注重直接性而不要采取任何间接、迂回方式。行政约束符合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战时动员转化约束机制的质的规定性,是约束机制构成的主导部分。行政约束表现为地方政府、军队与战时被动员的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之间建立起来的有机制约关系、相应调节功能和作用方式;法律约束就是根据已有的动员法律、法规、制度,对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的平战转化进行约束,确保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的战时动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法律约束的一种形式是通过事先签订好的合同实现平战转化。另一种形式是通过发布行政命令来约束战时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的行为,确保战时动员目标的实现。例如,在战争突然爆发的紧急状态下,部队作战行动的保障任务又离不开平时的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时,就需要运用法律对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进行强制征用,实现直接转化。
激励方式包括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两个方面。对于参与军队社会化保障的人员来说,物质激励主要是依法对其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实施有偿转化。政府相关部门除了对其进行直接的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利用所拥有的行政资源等非经济资源对其进行间接补偿,如减免税收、信贷等优惠经济政策以及发放许可证等,同样可获得直接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同时部队可以根据战时军队社会化保障者所承担任务的强度、危险程度等对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非物质激励主要指授予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荣誉称号等精神鼓励,在崇尚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的社会环境下,政府可以利用非物质激励措施,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与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部队、地方政府和军队社会化保障者在动员活动中的行为指向呈现强大的亲合力。所以,在平时军队保障社会化改革中,应加大对军队社会化保障者的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其国防意识,培养其奉献精神。
3.4 监督检查机制
对军队社会化保障者监督检查机制的形成,主要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有相应的专门机构。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与战时动员资源的转化,这不只是两种性质的简单转变,而是关系到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现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方式社会化、加速后勤现代化建设、提高军队保障效益的问题。因此,必须在军队高层机关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规定职能,明确责任,并与国家相应部门、地方政府相应部门联合,构建成军、地一体的监督检查体系,共同履行对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建设的监督检查。二是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要根据军队保障的特殊需求,确立相应的监管制度,随时监控军队社会化保障者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其它相关事宜,及早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以避免出现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战时难以动员转化的问题。
4 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平战转化管理协调机构的设置
4.1 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平战转化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按照统一领导、注重权威、分工负责、便于协调的原则,主要依托目前军、地都已存在的动员机构进行设置,在军队和地方动员部门都设置相应的专职或兼职机构。
4.1.1 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在县级以上政府的国防动员委员会(或国防动员办公室)成立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动员管理办公室(或小组),负责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管理和平战转化工作。平时,该办公室负责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管理和协调军地做好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参战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使用信息搜集,负责向军队相应部门提供信息资料,负责汇总战时后勤及装备等动员的需求情况和编制动员预案;战时,该办公室与军队相应机构联合,统一指挥协调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平战转化工作。
4.1.2 军队相应机构。在总部设立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吸收相关业务部门人员为动员办公室成员,赋予其提出需求和履行职权的职能,明确专、兼职人员。各大军区、各军兵种都在相应机构成立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在总部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主管战区和本系统的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日常管理和平战转化工作。各级办公室之间构成上下级业务关系,负责组织、协调各保障专业与地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化保障团体的业务往来关系,负责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运用的监控管理;同时兼有与地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机构进行信息传递的职责;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战争(或国防)动员令和后勤及其它各部门提出的动员需求,向地方相应机构提出对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动员方案。同时,启动对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各种激励与约束机制,自上而下层层落实,负责运用相关法规、政策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进行平战转化。
4.2 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军队和地方都设有相应的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在军地对应部门中,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为牵头单位,军地同时负责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日常事务处理和全过程监控工作,但分工明确;军队管理办公室同时也作为协调单位,协调与地方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的关系,共同做好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动员平战转化工作;下级管理办公室接受上级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4.3 机构的运行
(1)平时运行方式。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按照职责要求,在各级首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管理、教育、监督和与地方相应部门的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编制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平战转化预案,做好战时动员的准备工作;地方相应机构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国防动员委员会(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搜集信息、
(2)战时运行方式。
5 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平战转化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市场经济条件下,动员主体利益的多元化,经济联系的复杂化,决策权限的分散化,使得单纯沿用计划经济时期依靠政治的、行政的手段协调军地之间保障关系的做法难以完全奏效,必须利用法规制度的手段来调节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军队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关系,凭借法规的威力,强制实施,确保后勤保障平时的动员准备和战时动员实施有序、高效地进行。在和平时期,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依托社会化保障力量进行保障,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基于政治因素的“军民共建”关系,另一种是基于经济利益的供求关系。然而,这两种关系在战时条件下可能会受其它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或者说单纯靠这两种关系难以保证战时的顺利转化,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框架内,建立一些操作性强、便于执行的具体法规制度,以保证战时能规范、约束和强制转化社会化保障力量。例如:总部可以考虑设立《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使用条例》,明确战时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使用的有关问题。地方政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这一特殊地方力量的战时行为提出具体的要求。对于这一问题,本课题只提出需求,至于应建立什么样的法规,法规的具体内容,本课题不作具体研究,应设专题研究。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26日颁布.
[2] 朱庆林. 中国国民经济动员学研究.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5.10-11.
[3] 石翔华. 论国民经济动员信息化.中国国防经济,2004,(3):25-29.
[4] 解柏伟.后勤动员转型研究. 军事经济研究,2005,(3):31-34.
[5] 张杰.建立快速高效的后勤动员体制设想.军事经济研究,2005,(9):32.
[6] 解柏伟.国民经济动员转型研究.军事经济研究,2005,(3):31.
【关键词】军队 社会化保障 人力资源 动员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8-00-03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其中,要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队保障体系,必将要深化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内容,将会有更多的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项目、内容交由社会承担,依托社会化保障力量从事军队保障工作,从而使军队社会化保障系统中地方人力资源的规模数量会不断扩大,成为军队平时保障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这种由地方人力资源构成的保障力量,在战时能不能直接转化过渡为战时保障力量,承担起相应的战时保障职能;建立什么样的转化机制,才能使平时的这些人力资源成为战时军队可继续利用、可直接掌控的军事人力资源,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颁布后应该深入研究的具体问题。1军队社会化保障系统人力资源的属性分析
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是涉及军队和地方两个系统、平时和战时两种时态的活动,参与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的人力资源构成也是多元化的,包括了军队编制序列内的自有人力资源和地方人力资源,即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在军队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前,军队平时自有人力资源与地方人力资源以及战时需从地方动员的人力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如图1所示)。
军队实行后勤及其它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军队后勤及装备保障的部分项目、内容交由社会承担,军队原来承担这部分保障任务的自有人力资源已经被精简掉,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地方保障人力资源,即地方保障人力资源中的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如图2所示)。
在军队进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前,战时后勤及其它保障所需动员的地方人力,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应的动员机构负责进行动员,之后再纳入军队保障力量体系中,直接参与战时军队保障活动;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直接担负军队后勤保障职能的社会化保障力量,虽然是属于地方力量,也应在动员之列,但因其平时已经承担着军队保障职能,还需不需要再对其进行动员,如何对其进行动员,如果不进行动员,这部分力量是否能进行直接转化,这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更是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2 对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进行战时动员转化的必要性分析
2.1 军队社会化保障内容比重的不断增加,要求必须研究其战时人力资源的动员转化问题
“十五”期间,全军共有XXXX(因涉密问题不能显示具体数字。作者注)多个营区不同程度地实行了供水、供电、供热等项目的社会化保障;XXX多个单位停开了通勤班车,依托地方公交资源保障;XX% 的军队被装物资由社会生产;撤销了XXXX多个食堂的人员编制,XX多万人的饮食保障由社会承担。
2007年元月,中央军委又下发《“十一五”期间推进军队后勤保障和其他保障社会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十一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其中包括了生活保障社会化,通用物资储备社会化,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化,公务用车社会化,军事科研社会化,装备生产和维修保障社会化,等等。2007年在全国的四个省推开了“四化一改”试点,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已经开始向作战部队推进。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运用范围的不断拓展,使我军后勤及其它保障的各个领域内都出现了社会化保障力量的身影,其力量规模在逐渐增加,承担了大量的后勤及其它保障任务,几乎所有的被服装具的生产是由社会化保障力量来完成,饮食社会化保障力量也贯穿于我军上下,医疗社会化保障力量也在不断增加,营房、交通运输保障也逐步由社会力量来承担,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在后勤保障活动中的地位也不断凸现出来。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地方(社会)力量已大量融入军队保障的多个专业领域,成为军队保障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构成这部分力量的人力资源在军队中的比重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但这部分人力资源是通过市场调控的资源,在战时能不能自然过渡为战时动员力量,承担起战时保障的部分职能,这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不可轻视的问题。这是因为,随着这部分人力资源比重的不断增加,军队保障对社会化保障力量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一旦进入战争状态,这部分力量能否比较稳定地保留在軍队保障系统中正常发挥其保障功能,将会对军队战时保障产生致命的影响。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中的人力资源与战时动员人力资源的转化问题,以保证目前正在不断增加的社会化保障力量能在战时发挥正常的保障功能。
2.2 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动员主体的不明确性,要求必须研究确定由平时向战时转化的机制问题
2010年2月26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并明确了“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然而,就战时军队所需动员的地方保障力量而言,其动员主体在地方,动员的对象是没有担负军队后勤保障职能的地方力量。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是平时已经担负着军队保障职能的地方力量,对于这部分力量而言,似乎已经不是地方动员机构进行动员的对象,但又没有被赋予他们参与战时保障的职能究竟由什么系统、什么机构对这部分力量进行动员,动员的主体似乎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必须加强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与战时动员力量的转化机制研究,完善动员的运行机制。
2.3 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平战运用的矛盾性,要求必须建立人力资源动员转化机制
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在现代高技术战争中的作用日渐凸显,而单靠军队自有保障力量难以满足战争的需要,必须动员地方保障力量,运用社会动员人力资源。但是,社会化保障力量平时相对松散的管理机制与战时高度集中统一的指挥之间的矛盾,平时依托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自由缓慢性与战时保障能量的瞬时聚集释放之间的矛盾,靠市场培育的社会化保障团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与战时保障军队作战的危险性之间的矛盾,都必然会影响到这部分力量中的人力资源由平时状态平稳过度到战时状态问题。要解决这些矛盾,必须依靠建立高效的平战转化机制,以及相关法规的协调与规范。
总而言之,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中人力资源的利用具有平时和战时两种状态,平时的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中的人力资源在战时必须动员转化才能成为战时从事军事勤务的人力资源,要实现这种转化,必须要有相应的机制来为其提供保证。
3 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平战转化机制的基本构成
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中的人力资源从平时状态到战时状态必须经历一个动员转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是使社会化保障力量实现两种不同环境运行的转化,也就是说,转化的结果是实现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在战时这一特殊环境下的有效运用。要使这种转化过程能够正常、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机制:
3.1 戰时转化目标形成机制
战时转化目标形成机制以精、准为核心原则,其功能是寻求战时部队作战保障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与可动员转化的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之间的动态平衡。战时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与战时动员人力资源的转化目标具有两个方面的质的规定性,一是必须以完成战时保障任务为前提,满足部队作战保障需要;二是必须提高平战转化速度和效率,实现战时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快速保障。
市场经济的法制性特征,要求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战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军队、地方政府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约束。战时转化目标的形成,既与战时状态下作战部队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需求和战时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状态有关,同时更是事关我军作战保障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程序来明确有关各方在这一过程中的制衡关系。具体来说就是要以法律确认军方、地方政府和军队社会化保障团体在目标形成中的角色,规定三者各自独立的权力和责任,特别要指出的是三者在这一过程中的关系不是一种简单的零和博弈制衡,不表示为对抗关系,只有相互协调、减少矛盾才能使合力最大化。
3.2 信息传导机制
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中的人力资源战时动员转化的信息传导机制,其主要功能是实现战时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动员信息传导的快速性和动员信息反馈的灵敏性。
信息的传导包括传递与反馈两个方面。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战时动员转化的信息传导,主要包括战时军队保障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需求信息传递到军队内部的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机构;军队的动员机构与地方动员机构之间动员信息的传递;动员机构与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之间动员信息的上传与下达;战时环境下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状态信息的反馈等有关动员的各种信息的传递与反馈。信息传导机制通过各种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可以使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战时动员转化的目标快速确立,可以有效协调军、地动员机构采取快速、高效的动员方案。
3.3 约束与激励机制
约束机制包括行政约束和法律约束两种形式。由于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与战时动员人力资源的转化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客观上要求这种转化在约束机制的选择和构建中,注重直接性而不要采取任何间接、迂回方式。行政约束符合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战时动员转化约束机制的质的规定性,是约束机制构成的主导部分。行政约束表现为地方政府、军队与战时被动员的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之间建立起来的有机制约关系、相应调节功能和作用方式;法律约束就是根据已有的动员法律、法规、制度,对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的平战转化进行约束,确保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的战时动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法律约束的一种形式是通过事先签订好的合同实现平战转化。另一种形式是通过发布行政命令来约束战时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的行为,确保战时动员目标的实现。例如,在战争突然爆发的紧急状态下,部队作战行动的保障任务又离不开平时的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时,就需要运用法律对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进行强制征用,实现直接转化。
激励方式包括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两个方面。对于参与军队社会化保障的人员来说,物质激励主要是依法对其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实施有偿转化。政府相关部门除了对其进行直接的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利用所拥有的行政资源等非经济资源对其进行间接补偿,如减免税收、信贷等优惠经济政策以及发放许可证等,同样可获得直接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同时部队可以根据战时军队社会化保障者所承担任务的强度、危险程度等对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非物质激励主要指授予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荣誉称号等精神鼓励,在崇尚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的社会环境下,政府可以利用非物质激励措施,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与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部队、地方政府和军队社会化保障者在动员活动中的行为指向呈现强大的亲合力。所以,在平时军队保障社会化改革中,应加大对军队社会化保障者的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其国防意识,培养其奉献精神。
3.4 监督检查机制
对军队社会化保障者监督检查机制的形成,主要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有相应的专门机构。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与战时动员资源的转化,这不只是两种性质的简单转变,而是关系到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现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方式社会化、加速后勤现代化建设、提高军队保障效益的问题。因此,必须在军队高层机关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规定职能,明确责任,并与国家相应部门、地方政府相应部门联合,构建成军、地一体的监督检查体系,共同履行对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建设的监督检查。二是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要根据军队保障的特殊需求,确立相应的监管制度,随时监控军队社会化保障者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其它相关事宜,及早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以避免出现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战时难以动员转化的问题。
4 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平战转化管理协调机构的设置
4.1 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平战转化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按照统一领导、注重权威、分工负责、便于协调的原则,主要依托目前军、地都已存在的动员机构进行设置,在军队和地方动员部门都设置相应的专职或兼职机构。
4.1.1 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在县级以上政府的国防动员委员会(或国防动员办公室)成立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动员管理办公室(或小组),负责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管理和平战转化工作。平时,该办公室负责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管理和协调军地做好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参战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使用信息搜集,负责向军队相应部门提供信息资料,负责汇总战时后勤及装备等动员的需求情况和编制动员预案;战时,该办公室与军队相应机构联合,统一指挥协调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平战转化工作。
4.1.2 军队相应机构。在总部设立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吸收相关业务部门人员为动员办公室成员,赋予其提出需求和履行职权的职能,明确专、兼职人员。各大军区、各军兵种都在相应机构成立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在总部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主管战区和本系统的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日常管理和平战转化工作。各级办公室之间构成上下级业务关系,负责组织、协调各保障专业与地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化保障团体的业务往来关系,负责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运用的监控管理;同时兼有与地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机构进行信息传递的职责;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战争(或国防)动员令和后勤及其它各部门提出的动员需求,向地方相应机构提出对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动员方案。同时,启动对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各种激励与约束机制,自上而下层层落实,负责运用相关法规、政策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进行平战转化。
4.2 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军队和地方都设有相应的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在军地对应部门中,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为牵头单位,军地同时负责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的日常事务处理和全过程监控工作,但分工明确;军队管理办公室同时也作为协调单位,协调与地方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的关系,共同做好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动员平战转化工作;下级管理办公室接受上级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4.3 机构的运行
(1)平时运行方式。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管理办公室按照职责要求,在各级首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管理、教育、监督和与地方相应部门的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编制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平战转化预案,做好战时动员的准备工作;地方相应机构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国防动员委员会(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搜集信息、
(2)战时运行方式。
5 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平战转化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市场经济条件下,动员主体利益的多元化,经济联系的复杂化,决策权限的分散化,使得单纯沿用计划经济时期依靠政治的、行政的手段协调军地之间保障关系的做法难以完全奏效,必须利用法规制度的手段来调节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军队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关系,凭借法规的威力,强制实施,确保后勤保障平时的动员准备和战时动员实施有序、高效地进行。在和平时期,军队后勤及其它保障依托社会化保障力量进行保障,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基于政治因素的“军民共建”关系,另一种是基于经济利益的供求关系。然而,这两种关系在战时条件下可能会受其它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或者说单纯靠这两种关系难以保证战时的顺利转化,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框架内,建立一些操作性强、便于执行的具体法规制度,以保证战时能规范、约束和强制转化社会化保障力量。例如:总部可以考虑设立《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使用条例》,明确战时军队社会化保障人力资源使用的有关问题。地方政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对军队社会化保障力量这一特殊地方力量的战时行为提出具体的要求。对于这一问题,本课题只提出需求,至于应建立什么样的法规,法规的具体内容,本课题不作具体研究,应设专题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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