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扶人社会现象两重性:事实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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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如今扶老人事件在社会中的处境越显尴尬,法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问题重重。公平原则与证据规则的不当适用使得司法判决的结果让人们在道德层面上难以接受。法律的评价需要服务道德正义的评价,从而保护合法权益,引导善良行为,维护公平正义。
  【关键词】价值;法律评价机制;辅助风险承担
  一、从扶人事件出发探讨真理与价值
  真理性原则体现真假、是非的原则,它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高度地符合客观对象和本质规律;价值原则是体现人类活动的功利性原则,它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前者求真,后者求善,二者在实践中辩证统一。在此理论的基础之上,我们来看近年来的扶人事件,以试图用二者作为认知和评价事实的工具,求得最接近真理的判断。
  2006年11月南京彭宇因搀扶摔倒徐老太而被控撞人,双方多次调解因其无法求证事实而被法官以公平原则判决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案件的判决所带来的巨大的影响力,在社会上产生了一系列的非正面的社会效应。2010年12月,福州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伯摔倒,围观人群中竟无一人出手相助,就在两名女子试图将其搀扶起来之时,旁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缩回了手,老人孤独的躺在冰冷的马路上直到生命终结。2015年9月8日晚,女大学生小袁搀扶倒地老人而被该老人家属以“不是你撞得你为什么要扶?”而要求大学生小袁赔付医药费等损失,而小袁也因此陷入扶人门事件。
  在曾发生的149起扶老纠纷事件中,真相查明率超过了90%,但是对84起恶意讹人者,32起肇事者冒充扶人者的案件中,处罚率几乎为零。当客观事实判断不足,真理难现无法认知之时,我们应当基于何种价值标尺来衡量事实,做出最接近与公平正义的评价?
  二、法律评价机制价值分析
  (一)确定合理的价值向度是社会评价的任务。社会研究的很多领域之所以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研究主体的价值观不同。案中的彭宇实施了帮助他人的行为,并不是被道德所正面评价的,但是却被法院判决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此时就产生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助人为乐这一具有道德性的行为本身在道德层面上的评价是肯定的,但是却被法律进行了否定性的评价。同时,由于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指引性使得这一非正面的评价得以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效力。此时,以何种价值观作为判断的标准?是以摔伤老人的损害事实为由,以充分基于弱势群里怜悯之心适用公平原则兼顾弱势利益,还是以社会诚信的传统美德为据,以确实考虑有利于鼓励社会善良风俗适用法定证据责任保障公共善举?
  在此类案件之中笔者认为,当民事案件事实不清真伪不明之时,适用公平原则进行价值平衡是有待商榷的,法院判决是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的。在此法官虽然想兼顾公平,扶助弱者,但如此判决,无故被讹之人何尝不是弱者?本文的目的在于,为规范案件事实不清之时适用举证责任归属的问题,以试图用法律制度为此类行为的评价提供一个最接近于认知价值的判斷。以鼓励乐于助人这一善良行为,同时惩罚打击恶意讹人者,扶起曾经“跌倒”的人心。
  (二)法律认知评价事实的相关问题。下面主要就“公平原则”的采用,案件的关键环节——举证责任问题以及加强对讹人者的相关处罚等方面,进行阐述。
  1.“公平原则”是否在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此类案件真伪不明无法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时,适用公平责任就存在行为人这一大前提的缺失,所以赔偿所适用的原则上存在法官“经验主义”。法官在实质上忽视了裁判的行为应当符合“依法”的严格执业要求并且应当“引导社会善良风气”的司法责任。因而,就出现了今年9月份老人家属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来要求女大学生小袁为倒地的老人负责等一些列郑州“彭宇案”,天津“彭宇案”,安徽“彭宇案”。在此处,“彭宇案”的失败就在于法律的缺席,而且法官的推理并没有向善,更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之“良”。由于法官的判决所采用的“公平原则”方式判赔,使得人们所普遍认可的助人为乐的行为被否定性评价,一方面他违背了诚信友善的主流价值观,另一方面,加剧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
  2.举证责任的风险承担问题。在此类“扶人案件”中,只有90%的案件可以查明真伪,那么剩下的10%真伪不明是如何裁判,如何符合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就是一门非常严谨的法律技术科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彭宇案的原告徐老太和小袁案的被撞老人家属都必须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提供足以证明的证据。如果案件事实无法证明,法院又无法查清真相时,原告理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后果。所以,在事实状态真伪不明之时,我们应当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尽管会因无法举证而伤害到可能真的存在被侵权的受害者。
  3.法的辅助风险承担。值得关注的是,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在国家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在区域内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规,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好人法”,通过法律来保障现场救助行为。比如今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规定,被救助者主张其损害室友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的费用,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另外,北京上海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近的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对于救助行为进行事前的规范,用以预防和保护此类行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道德行为提供一个合法从善的指引,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4.严格法律惩罚。正如前文中提到的应教授文章中所言,多年以来,由于认识上的问题,法律的实施力度不足。在84起扶人恩将仇报的案例中,仅仅只有1例受到了扣留的处罚,但因违法人员已满70周岁,依法不予以执行;在32起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案件中,又对肇事行为进行处罚的,但是没有对冒充好人行为进行处罚。刑法第265条的诈骗罪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对于恶意讹人者所要求赔付的医药费及相关费用数额巨大,早已构成刑法所述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标准。应当进一步将该行为置于刑法的调整之下,从而有效地打击此类恶性社会事件以正社会不良风气,保护无辜受害者的法益,重塑社会道德。   三、从社会道德层面评价案件背后的价值
  2015年10月支付宝推出了全新保险项目——扶老人险。支付宝在“我的保障”中新增扶老人险,只需3元人民币就能享受一年期的“扶老人险”,其间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法律诉讼费用,并提供全年的法律咨询服务。来自支付宝的统计数据显示,该险上线三天就有2.6万人参与投保,其中,2.4万投保用户为80后和90后。笔者认为,尽管支付宝出台这项业务无疑带有商业利益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却为此类案件提供了一份潜在的保障,但企图通过这样商业保险的形式来推动社会道德的提升,解决扶不扶这一社会难题明显是不够的。
  在中华民族中的传统文化重视“善”,这正是道德的源泉和体现,也是助人为乐性质的道德性根本。在案例中彭宇和小袁如果事实上确实没有撞到老人,那么他们主动去扶老人并送去医院的行为是非常正当、有道德的。然而从处于道德层面上的正当行为的法律评价机制上看,影响行为道德性因素实际上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来源于其应承担的义务。那么从这个逻辑的推理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应当承担其额外的责任负担。究竟这一并无义务相对应的原始救助行为是否要承担本不应当属于助人为乐的风险义务?道德行为是否必须要捆绑风险,承担额外的被诉责任?也是目前人们在助人为乐的这一道德行为面前顾虑不前的主要考虑因素。
  四、小结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道德美德,而如今扶老人事件在社会中的处境越显尴尬。除了面对举证难,和对讹人者处罚力度不够之外,法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依旧有很多问题,如何以有效手段遏制此类行为,亟需法律为其提供支撑和保障。而除了依靠法律和制度层面的解决之外,还应当呼吁道德的归位,一方面弘扬和宣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另一方面还要结合时代背景,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道德教育体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让每一个好人敢做好事,让每一个坏人得到惩处,重树人们对于道德和司法的信仰,以正社会风气,让每一个救助者更加安心从容有保障地帮助他人,仍然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多方参与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苑英科,張乃芳主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科学方法论.河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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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应飞虎.九成真相率如何突破“扶人困局”.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6日05版.
  [4]唐东楚,李毅.从“彭宇案”看裁判诚信和依良心审判.东南大学学报,2014年10月第20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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