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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9日,在重阳节来临前夕,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据了解,《意见》分五个部分,共侣条,对苏州市法院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了规范。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赡养问题上,《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并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把遗产与“常回家看看”进行“捆绑”,这一规定一经发布便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解读多维
将“常回家看看”与遗产挂钩有助于破解裁判尴尬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老年人以子女不常看望或问候自己为诉讼理由来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应当立案,因为起诉子女“不常回家看看”属于人身关系的范畴,而且又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依據。但是,从很多公开的判例来看,法官也只能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原则精神,判决被诉子女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固定频率,但是裁判容易而执行不易。
苏州中院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绝非异想天开,而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以及现实意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均等分配遗产是原则,不均等分配是例外。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若未尽到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将精神赡养纳入赡养义务范畴后,不尽精神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遗产就完全契合继承法的规定。苏州法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将法律精神加以规范化,不尽精神赡养义务则影响遗产分配这一意见很好地破解了“常回家看看”裁判的尴尬,让“常回家看看”的裁判文书产生了现实性的威慑力和警示性。当精神赡养落实的状况直接关系遗产的继承,就是让缺乏执行力的精神赡养裁判落脚在明确具体的财产关系之上,让司法保障老年人权益不再是水中月、镜中花,法律的执行不再软绵无力。
将“常回家看看”与遗产挂钩并非公平的选择
表面上看,这确实符合多劳多得的原则。但问题是,亲情不能完全用劳动量来衡量,也不能完全用物质来衡量。即使多劳多得在理论上能行得通,可是也不好量化。不“常回家看看”的原因是很复杂的。的确有一种情况是子女心里没有老人,不孝顺父母,对于他们当然可以用少分遗产来惩罚。可是,要知道还有不少特殊情况。这些子女不能在父母所在的城市就业,他们的事业在外地,他们的新家也在外地。他们也很孝顺父母,该承担的经济赡养义务都尽到了,只是苦于没有时间,只能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来看望父母。虽然他们未必在意父母的那点遗产,问题是这样真的就是最公平的选择吗?
按照新规,对于“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多得,这也不应一概而论。对于父母的赡养,子女自己也有分工。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在同一个城市的,他们能够用体力劳动照看父母,可能在赡养费上就会少出点,或者不出。而对于身处外地的子女,他们就会因为心有不安,感到惭愧,拿出更多资金来赡养父母,甚至会是在家子女的好几倍。这其实只是赡养分工的不同,丝毫不会因为没有“常回家看看”而淡漠亲情。最为关键的是,这种新规还容易让父母与子女之情,因为遗产而变得索然无味。让子女尽可能多地“常回家看看”的引导方向是对的,但是“常回家看看”不能成为分割遗产的刀叉,因为刀叉总是冰冷的,也有违亲情的本意,让亲情成了一场戏。
据了解,《意见》分五个部分,共侣条,对苏州市法院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了规范。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赡养问题上,《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并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把遗产与“常回家看看”进行“捆绑”,这一规定一经发布便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解读多维
将“常回家看看”与遗产挂钩有助于破解裁判尴尬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老年人以子女不常看望或问候自己为诉讼理由来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应当立案,因为起诉子女“不常回家看看”属于人身关系的范畴,而且又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依據。但是,从很多公开的判例来看,法官也只能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原则精神,判决被诉子女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固定频率,但是裁判容易而执行不易。
苏州中院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绝非异想天开,而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以及现实意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均等分配遗产是原则,不均等分配是例外。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若未尽到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将精神赡养纳入赡养义务范畴后,不尽精神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遗产就完全契合继承法的规定。苏州法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将法律精神加以规范化,不尽精神赡养义务则影响遗产分配这一意见很好地破解了“常回家看看”裁判的尴尬,让“常回家看看”的裁判文书产生了现实性的威慑力和警示性。当精神赡养落实的状况直接关系遗产的继承,就是让缺乏执行力的精神赡养裁判落脚在明确具体的财产关系之上,让司法保障老年人权益不再是水中月、镜中花,法律的执行不再软绵无力。
将“常回家看看”与遗产挂钩并非公平的选择
表面上看,这确实符合多劳多得的原则。但问题是,亲情不能完全用劳动量来衡量,也不能完全用物质来衡量。即使多劳多得在理论上能行得通,可是也不好量化。不“常回家看看”的原因是很复杂的。的确有一种情况是子女心里没有老人,不孝顺父母,对于他们当然可以用少分遗产来惩罚。可是,要知道还有不少特殊情况。这些子女不能在父母所在的城市就业,他们的事业在外地,他们的新家也在外地。他们也很孝顺父母,该承担的经济赡养义务都尽到了,只是苦于没有时间,只能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来看望父母。虽然他们未必在意父母的那点遗产,问题是这样真的就是最公平的选择吗?
按照新规,对于“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多得,这也不应一概而论。对于父母的赡养,子女自己也有分工。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在同一个城市的,他们能够用体力劳动照看父母,可能在赡养费上就会少出点,或者不出。而对于身处外地的子女,他们就会因为心有不安,感到惭愧,拿出更多资金来赡养父母,甚至会是在家子女的好几倍。这其实只是赡养分工的不同,丝毫不会因为没有“常回家看看”而淡漠亲情。最为关键的是,这种新规还容易让父母与子女之情,因为遗产而变得索然无味。让子女尽可能多地“常回家看看”的引导方向是对的,但是“常回家看看”不能成为分割遗产的刀叉,因为刀叉总是冰冷的,也有违亲情的本意,让亲情成了一场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