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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仅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那么,政府采购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是否合法呢?各地对于工程采购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是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根据项目实际,有些不适合招标投标。投资金额较小或工期较紧且不影响建设单位编制报价文件的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切不可滥用,必须经过采购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审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