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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无效之诉是台湾地区司法介入政治选举、政治争议司法解决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维护选举秩序,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具有积极作用。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0、121条规定的条件下,选举委员会、检察官和候选人可以针对当选人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不过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概念不确定,当选无效的具体事由存在争议。从当选无效之诉的司法实务可以看出,由于法官裁判思维的法律形式主义倾向,追求公正、干净的选举结果的立法目的难以通过司法实践完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