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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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将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入公诉制度之中,使之成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加以宽大刑事处理的主要依据.要继续发挥这一改革产生积极的效果,确保企业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需要解决这一制度与相关诉讼制度的配套和衔接问题,调整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选择适当的合规监管方式,发布有效的专项合规管理指引,强化合规不起诉在适用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唯有如此,才能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适当的规范,切实发挥这一制度在预防企业犯罪、加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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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将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入公诉制度之中,使之成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加以宽大刑事处理的主要依据.要继续发挥这一改革产生积极的效果,确保企业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需要解决这一制度与相关诉讼制度的配套和衔接问题,调整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选择适当的合规监管方式,发布有效的专项合规管理指引,强化合规不起诉在适用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唯有如此,才能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适当的规范,切实发挥这一制度在预防企业犯罪、加强企业自我监管、实现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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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写入法律,但实施中成效不彰,理解上多有分歧.文章论证,一并审查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而只是法院为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所做的附带审查.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主动、全面、审慎、适度”的审查.具体地说,法院有义务依职权主动审查,以确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在该案中能否适用,不必以原告申请为前提;审查对象包括被诉行政行为实际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不管它是否被行政决定书援引;为审慎起见,法院可以考虑提级审理、审委会审理等方式,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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