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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由广东省倡导并得到闽、赣、湘、桂、琼、川、贵、云八省(区)和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推动。从集体行动理论角度来看,它的成立是政府集体行动的成果,为这11个省区的政府提供了集体行动的载体。其集体行动角色分别是:积极倡导者(领导者)——广东省;积极追随者——其余10个省区;消极的追随者暂时还没有出现。其集体行动的规则主要体现《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