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法新意——祸起萧墙

来源 :商品与质量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enzhuruju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4年8月6日,王某驾驶一辆起重车行使至北京市姚家园路平房口内,将骑自行车行至该处的廖某撞倒碾压致死。在朝阳区交通支队调解下,周某给付廖某亲属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周某给付后,感觉非常懊丧。
  周某思来想去,忽然间想起一件事。购买起重车后,在2004年7月2日,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该机动车投保了保额人民币5万元的第三者险。于是,周某带上保险合同和其他证明手续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周某没有想到的是,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民事诉讼
  
  周某经反复考虑,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万元。周某索赔人民币4万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人民币5万元,以《第三者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员负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率20%”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人民币5万元80%的赔偿责任。经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该车由刘丙华出资,以周某名义购买的。王某系被雇司机。因此,朝阳区交通支队确定当事人正确。周某为本案的当事人。而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是:本公司理赔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事故责任的划分。换句话就是必须有北京市朝阳区交通支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现在,周某提供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没有明确事故的责任,致使本公司的理赔工作无法进行。所以,不予赔偿。另外,对周某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没有异议。
  
  初尝胜果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周某投保的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亦在投保险种即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内。周某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廖某死亡,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即人民币5万元内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周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