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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令状的历史发展、令状格式对程序正当和限制王权方面的贡献方面说明令状制度是普通法一个很有特色的制度.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对英格兰法治传统和原则的形成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令状制度;普通法;程序正当;限制王权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31-01
令状制度对英国普通法乃至整个英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英国令状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法律的发展史,促成英国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因素众多,令状制度便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子。所以探讨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深入理解英国法治、英国宪政乃至普通法系的特征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1 令状的发展历史
令状(writ)一词是拉丁文breve的英译,引申为“信件”。最早的令状出现于9—10世纪,主要是一些由教皇、国王和其他统治者颁发用于教会事务或行政管理事务的简短的书面命令和通知。到12—13世纪时,亨利二世利用撒克逊关于“国王安宁”(King’s peace)的概念,把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收归王室法院管辖,也扩大了王室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同时,统治者成功地借用和改造令状这一习惯,使令状由行政手段转变为司法程序,王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通过令状的颁行得以扩张,王室法院的判决由此也逐渐代替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或习惯法,在此基础上全国统一适用的普通法发展起来了。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到1277年是令状从发展繁荣到基本定型的阶段。令状范围扩大,种类增多,每个令状都有相应的既定程序和救济结果,都具备严谨的措辞和明确的格式,到1227年出现了最早的令状名册。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1272-1307年)是令状制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原有令状已完全定型,新令状颁布受到严格的限制,爱德华一世主要靠颁行成文法来制止法官任意发展法律,确定各种法院的管辖权限,为习惯法的适用范围划定了界限。从爱德华二世继位到1875年《司法条例》废除令状制度是令状制度的衰落直至消亡时期,封建贵族继续对大法官创立令状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同时,法官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也较少创立新的令状而致力于对旧有令状的改造和发展 。 然而曾因令状而发展起来的普通法又因为令状严格的诉讼形式和僵化的程序而难以适应变化中的社会,致使当事人无法获取正当的救济———衡平法的产生即以此为契机,19世纪的法律改革运动最终废除了令状制度。
2 程序优先的传统
英国普通法是以令状制度为基础发展而来的,每一条令状都代表着一种救济方式,尤其当令状发展为诉讼格式之后,每种诉讼格式都代表着固定的法院管辖、证据方式、传唤方式、审判方式、执行方式等一系列的程序问题,申请不到正确合适的令状,实体权利就得不到保护救济,这便形成了普通法最重要的特征:程序先于权利。在英国,对自由构成威胁的行为和权力一般是通过法律程序的可靠性加以规范化的,这已经成为英国人认可的经验。现代英国法虽经19世纪的现代化改革而从诉讼程序的桎梏中获得了解放,但因传统及法律思维惯势和司法运作模式,法的发展仍旧依赖司法审判,其法的部门分类也是依传统的标准而作的制度安排,实际法律权利的享受有赖于正当的程序。由令状活动发展出来的“程序先于权利”之观念使得英国宪政具有这样的特征,即英宪的特色在于权利保障而不在于权利宣告。是故,法院判决之结果乃是英宪成立的坚实基础。由于令状制度规定一定的程序必然会导致特定的救济方式,这样使得程序也获得了一定意义上的正义性价值,案件是否能得到适当救济、正义是否能够得到伸张,皆取决于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和坚持,因此令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延续和推进了普通法程序优先的传统。
3 限制王权的效果
作为国王的一种恩惠,令状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并盖以玉玺。尤其早期行政令状,是王室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其用途乃在于要求贵族、地方官员执行国王的命令,是国王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直接干预。所以,早期行政令状不仅不是王权的制约力量,还是彰显王权的途径。经亨利二世改革,行政令状开始向司法性令状转化,虽依然以国王的名义颁发,依然是王权的反映,但已经改变了过去那种简单地要求接受令状者“如何如何”去做的形式,大多要求被告在不承认原告控诉真实性的情况下,到王室法官面前接受审理并进行答辩。司法性令状就这样把原为王权之一部分的司法权渐渐让渡给了王室法院和陪审团。在统一法律的早期,新令状的不断被创制和法律拟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司法管辖权渐渐收归王室法院。程序既是对王权的体现,同时又是对王权的一种限制,后者在令状发展为诉讼格式之后表现得更为明显。通过颁发大量令状,国王大大扩展了他的司法管辖权,用以对抗地方和封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救济类型的分类以及对请求这些救济程序的论述也明确界定了王室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王权和法治似乎在同一合理的框架之内都得以扩张。令状和司法程序在不断复杂化的同时也不断制度化、系统化和专业化,它们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以致只有那些经过严格的学徒式训练的法律实务者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它们。这种精英化教育推动了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官的独立性越来越显著,必须按诉讼格式审理案件的原则使他们得以免受国王发布的专横命令的制约,有时甚至他们会对不熟悉的新令状不予理睬。在这个司法盾牌之后,法官们不仅可以保持其自身的权力和利益,而且也成为保护人民抵制王权的卫士。经由数个世纪的发展,英国法律家阶层形成了严密的组织结构,较强的职业内聚力和政治影响,他们致力于维护普通法,17世纪爱德华•科克与英王的一系列冲突使其成为普通法的象征和王权的对抗者。与此同时,英國人民也把普通法看作基本自由的保障,用它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对抗专制王权。
令状制度作为英国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它伴随着英国国王的集权,最初只是一种扩大国王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手段,在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令状成为普通法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程序先于权利”原则、法律至上原则,发展出最初的司法独立理念。因此,它的意义超越了程序本身,也超越了其历史局限,成为英国法治的基石。正如梅特兰所说的那样,“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从坟墓里统治着我们”。
令状制度对英国普通法乃至整个英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这一古老的制度通过不断调整自己,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的需要,直到今天依然活跃在英国的法制舞台上。
参考文献:
[1]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 [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 项焱,张烁:《英国法治的基石———令状制度》,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
[4] 李巍涛:《令状制度对英国法律文化的影响》,载于《辽宁大学学报》2007年9月第5期
【关键词】令状制度;普通法;程序正当;限制王权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31-01
令状制度对英国普通法乃至整个英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英国令状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法律的发展史,促成英国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因素众多,令状制度便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子。所以探讨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深入理解英国法治、英国宪政乃至普通法系的特征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1 令状的发展历史
令状(writ)一词是拉丁文breve的英译,引申为“信件”。最早的令状出现于9—10世纪,主要是一些由教皇、国王和其他统治者颁发用于教会事务或行政管理事务的简短的书面命令和通知。到12—13世纪时,亨利二世利用撒克逊关于“国王安宁”(King’s peace)的概念,把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收归王室法院管辖,也扩大了王室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同时,统治者成功地借用和改造令状这一习惯,使令状由行政手段转变为司法程序,王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通过令状的颁行得以扩张,王室法院的判决由此也逐渐代替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或习惯法,在此基础上全国统一适用的普通法发展起来了。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到1277年是令状从发展繁荣到基本定型的阶段。令状范围扩大,种类增多,每个令状都有相应的既定程序和救济结果,都具备严谨的措辞和明确的格式,到1227年出现了最早的令状名册。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1272-1307年)是令状制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原有令状已完全定型,新令状颁布受到严格的限制,爱德华一世主要靠颁行成文法来制止法官任意发展法律,确定各种法院的管辖权限,为习惯法的适用范围划定了界限。从爱德华二世继位到1875年《司法条例》废除令状制度是令状制度的衰落直至消亡时期,封建贵族继续对大法官创立令状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同时,法官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也较少创立新的令状而致力于对旧有令状的改造和发展 。 然而曾因令状而发展起来的普通法又因为令状严格的诉讼形式和僵化的程序而难以适应变化中的社会,致使当事人无法获取正当的救济———衡平法的产生即以此为契机,19世纪的法律改革运动最终废除了令状制度。
2 程序优先的传统
英国普通法是以令状制度为基础发展而来的,每一条令状都代表着一种救济方式,尤其当令状发展为诉讼格式之后,每种诉讼格式都代表着固定的法院管辖、证据方式、传唤方式、审判方式、执行方式等一系列的程序问题,申请不到正确合适的令状,实体权利就得不到保护救济,这便形成了普通法最重要的特征:程序先于权利。在英国,对自由构成威胁的行为和权力一般是通过法律程序的可靠性加以规范化的,这已经成为英国人认可的经验。现代英国法虽经19世纪的现代化改革而从诉讼程序的桎梏中获得了解放,但因传统及法律思维惯势和司法运作模式,法的发展仍旧依赖司法审判,其法的部门分类也是依传统的标准而作的制度安排,实际法律权利的享受有赖于正当的程序。由令状活动发展出来的“程序先于权利”之观念使得英国宪政具有这样的特征,即英宪的特色在于权利保障而不在于权利宣告。是故,法院判决之结果乃是英宪成立的坚实基础。由于令状制度规定一定的程序必然会导致特定的救济方式,这样使得程序也获得了一定意义上的正义性价值,案件是否能得到适当救济、正义是否能够得到伸张,皆取决于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和坚持,因此令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延续和推进了普通法程序优先的传统。
3 限制王权的效果
作为国王的一种恩惠,令状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并盖以玉玺。尤其早期行政令状,是王室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其用途乃在于要求贵族、地方官员执行国王的命令,是国王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直接干预。所以,早期行政令状不仅不是王权的制约力量,还是彰显王权的途径。经亨利二世改革,行政令状开始向司法性令状转化,虽依然以国王的名义颁发,依然是王权的反映,但已经改变了过去那种简单地要求接受令状者“如何如何”去做的形式,大多要求被告在不承认原告控诉真实性的情况下,到王室法官面前接受审理并进行答辩。司法性令状就这样把原为王权之一部分的司法权渐渐让渡给了王室法院和陪审团。在统一法律的早期,新令状的不断被创制和法律拟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司法管辖权渐渐收归王室法院。程序既是对王权的体现,同时又是对王权的一种限制,后者在令状发展为诉讼格式之后表现得更为明显。通过颁发大量令状,国王大大扩展了他的司法管辖权,用以对抗地方和封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救济类型的分类以及对请求这些救济程序的论述也明确界定了王室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王权和法治似乎在同一合理的框架之内都得以扩张。令状和司法程序在不断复杂化的同时也不断制度化、系统化和专业化,它们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以致只有那些经过严格的学徒式训练的法律实务者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它们。这种精英化教育推动了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官的独立性越来越显著,必须按诉讼格式审理案件的原则使他们得以免受国王发布的专横命令的制约,有时甚至他们会对不熟悉的新令状不予理睬。在这个司法盾牌之后,法官们不仅可以保持其自身的权力和利益,而且也成为保护人民抵制王权的卫士。经由数个世纪的发展,英国法律家阶层形成了严密的组织结构,较强的职业内聚力和政治影响,他们致力于维护普通法,17世纪爱德华•科克与英王的一系列冲突使其成为普通法的象征和王权的对抗者。与此同时,英國人民也把普通法看作基本自由的保障,用它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对抗专制王权。
令状制度作为英国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它伴随着英国国王的集权,最初只是一种扩大国王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手段,在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令状成为普通法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程序先于权利”原则、法律至上原则,发展出最初的司法独立理念。因此,它的意义超越了程序本身,也超越了其历史局限,成为英国法治的基石。正如梅特兰所说的那样,“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从坟墓里统治着我们”。
令状制度对英国普通法乃至整个英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这一古老的制度通过不断调整自己,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的需要,直到今天依然活跃在英国的法制舞台上。
参考文献:
[1]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 [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 项焱,张烁:《英国法治的基石———令状制度》,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
[4] 李巍涛:《令状制度对英国法律文化的影响》,载于《辽宁大学学报》2007年9月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