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修改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就易导致公司成立后而股东出资不实,这种情况是否会影响到其股东资格,其是否可以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股东将其股权进行转让,受让人是否应该取得无瑕疵的股权?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