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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保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1号)精神,现对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2003]第140号令)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