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分类号】:F812.45
摘 要: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存在众多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对我国当前政府采购实施现状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并从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政府采购,也可称为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以及所属单位为了满足日常政务活动、为公众提供社会公众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购买所需商品和劳务行为。它通常分为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和采购管理等四个部分。政府采购在我国是一件新事物,近年来,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后,政府采购行为得到了逐步的规范,在节约资金防止腐败方面起到了较好的防范作用,政府采购工作虽然进展很快,但目前现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我国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尚需完善
2003年1月1日,酝酿已久的我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实施阶段。从10年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法》相关配套文件和细则迟迟没有出台,许多地方尚需完善,例如对特殊情况下的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对政府采购中的回避制度的细化规定,对自行采购的审批等等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并没有和国际接轨,在采购原则、采购主体、采购方式和程序、监督救济机制等方面还不规范,和国外成熟的法律体系之间还存在差距,需要在广泛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和完善[1]。
2、采购方案倾向性严重。一是有的采购人因为使用习惯、个人喜好等,脑子里有一个固定思维,同时“自行采购”意识浓厚,造成他们根据自己的想法来制定采购方案。有的采购人甚至指定品牌,通常情况下,一个地区某一产品的总代理只有一个,如果指定了品牌,其他品牌的供应商根本不能可能参与投标,从而导致产品没有竞争,价格自然也低不了。有的采购人“以购寻租”谋求私利,少数不良供应商通过走后门、拉关系来达到自身目的,扰乱政府采购行为。还有的采购人索性向财政监督部门审批单一来源采购,2012年某区全年项56个,其中单一来源有11个,占了近20%。二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采购预算较少,采购管理制度无法有效落实,临时申报、临时采购现象较普遍,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市场被少数几家供应商垄断。
3、政府采购欠规范
政府采购制度中最为核心的环节就是政府采购程序是否规范和严密,这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既定目标能否实现。目前,政策采购中多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意见,采购人指定品牌、要求采购货物厂家授权,这样容易导致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严,一些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过于简单,或存在某种利益相关关系,使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供应商(如借资质投标的)进入招标环节,甚至中标,而这些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供应商中标后难免出现虚假中标或中标后违约现象。同时,由于采购人和被采购方相互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倾向,导致政府采购一方具体进行招标标准设计时,定量分少,定性分过高,导致人为操作空间大,致使评标标准执行不严,容易出现人情分,关系分和虚假分现象,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4、供应商质疑投诉多
当前,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采购中的信息發布制度已经逐步确立,其公开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极大的促进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但从我国政府采购运行情况来看,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提供方案供应商控货及供应商被厂家分区域,采购信息发布不通畅,评审专家不专业等现象比较突出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种的情形下, 有的供应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争取参与竞争的机会,提出质疑或投诉;有的未中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结果不满意提出合理或无理的质疑或投诉;还有的供应商由于怕被报复或本身就是没有正当理由等原因不敢实名质疑投诉,于是向当地的纪委监察部门匿名质疑投诉。如某区某职业学校的计算机网络集成采购项目对电源设置了强制要求,导致只有一个品牌能够满足,当地集采机构与采购单位也进行了沟通,但采购单位坚持不更改,该项目从8月份开始组织了三次招标,每次都有不同程度的质疑,最后一次招标成功后又有供应商投诉,结果到第二年的2月底该项目才完成。同时,我国政府采购法将质疑程序变成了投诉的前置程序也欠妥当,只有在“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才可以投诉,其效应不明显。如此种种,一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着采购流程的顺利畅通,采购没有效率可言,采购机构变成了为采购人走流程逃避责任的一颗棋子,另一方面导致供应商在出现问题时候质疑投诉无门。
5、评审专家不“专”
目前,政府在采购执行过程中,通常将评标完全交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他人都不得干预。所以,评标专家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采购活动的公正性。近年来,评标中,专家不“专”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主要表现在专家库管理使用不合理。有些地方专家条件只要达到学历本科、职称助理级就可以进入专家库,有些地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合用专家库,造成只懂工程的人员却参与到货物采购中来,不懂如何甑别厂商信誉和商品质量,有的甚至整个开标过程就没有询标;另一方面评标专家的职业素质不高 。在一些评审项目中,有的评标专家对要参加评审的项目技术要求根本不熟悉,由于利益驱动在接到评标邀请时并不拒绝反而欣然参加,有的评标专家不能够对项目合理打分,评审时仅仅是将评分表按自己的喜好填写完整而已,没有切实的负起责任,甚至因为个别人员素质不高,而与厂商共谋以获得不当利益,从而造成采购只不过是走流程,达不到物美价廉的目的。
二、对我国政府采购问题的对策建议
1、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基础性的保障措施。首先,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法》,逐步解决目前法律规定上的不明确或难以有效执行的部分,提高政策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其次,要研究出台相关处罚措施,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处罚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制度的刚性。再次,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指南,完善相关合同文本,修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等,通过制度化的规定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2] 2、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首先,要完善政府采购的招标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招标中的各种材料、文件内容的规定进行规范和细化。例如对供应商是否需要提供担保金、中标供应商的商业标准如何界定等等。其次,规范邀请招标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为“具有特殊性”,但规定过于笼统,影响了制度的刚性,需要对适用条件”中的“具有特殊性”一词做出详细且明确的解释,从而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为。对适用条件中的“采购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这一规定要进行具体比率规定,通过量化的判断标准来提高制度执行的准确性。再次,严格限制单一来源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使用。单一来源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比较简便,可以提高采购的效率,但由于其定向选择招投标单位,采购的公开度较低,而且受制于采购单位主体,采购的自由裁量比较大,为“暗箱操作”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更需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进行规范,提高采购的效力和采购的公开公平性。在进行相关规定的时候,要进行前置性约束,对于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事项才能进行单一来源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招标,防止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私利而采回避公开采购方式,为其进行采购舞弊留下了“伏笔”。
3、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约机制
首先,要加强预算监督。采购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提高监督的合力,采购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后,财政部门在监督程序是否规范的前提下,对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经过汇总审批后纳入采购的预算范围内,作为政府本级预算编制的组成部分。其次,要加强对采购方式的监督,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落实环节,重点是对采购是否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可行。對采用单一方式的,看是不是紧急采购或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获取等,以确定采购方式的规范性。再次,加强对采购流程的监督。重点监督采购公告是否做到公开,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意见,投标供应商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投标人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了投标保证金、评审专家是否公正、权威、专业等等。
4、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确保政府采购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方式,通过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可以满足公民的信息需求,便于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和决策者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是否有舞弊行为发生。政府采购中的信息公开需要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不便公开的情形下,对应该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做到应公尽公,尽可能多地向社会各界提供[3]。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程序的具体规定。例如:要求各级各类政府采购信息都必须通过指定报纸、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如果政府采购不执行相关规定,视同政府采购行为违规,进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当供应商投标被拒绝或在供应商名单中被删除时,采购主体应当主动向其说明情况和理由等等。只有不断强化政府采购信息的制度性的约束,才能不断的提高政府采购中的工作合力,进而保障采购环境的公正,实现政府采购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庄小茜,陈洁.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完善[J].现代商业, 2011,(20)
[2]左少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思考[J].求索,2010(5)
[3]曲振涛.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强化财政调控职能[J].财政与税务,2009(2)
摘 要: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存在众多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对我国当前政府采购实施现状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并从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政府采购,也可称为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以及所属单位为了满足日常政务活动、为公众提供社会公众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购买所需商品和劳务行为。它通常分为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和采购管理等四个部分。政府采购在我国是一件新事物,近年来,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后,政府采购行为得到了逐步的规范,在节约资金防止腐败方面起到了较好的防范作用,政府采购工作虽然进展很快,但目前现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我国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尚需完善
2003年1月1日,酝酿已久的我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实施阶段。从10年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法》相关配套文件和细则迟迟没有出台,许多地方尚需完善,例如对特殊情况下的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对政府采购中的回避制度的细化规定,对自行采购的审批等等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并没有和国际接轨,在采购原则、采购主体、采购方式和程序、监督救济机制等方面还不规范,和国外成熟的法律体系之间还存在差距,需要在广泛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和完善[1]。
2、采购方案倾向性严重。一是有的采购人因为使用习惯、个人喜好等,脑子里有一个固定思维,同时“自行采购”意识浓厚,造成他们根据自己的想法来制定采购方案。有的采购人甚至指定品牌,通常情况下,一个地区某一产品的总代理只有一个,如果指定了品牌,其他品牌的供应商根本不能可能参与投标,从而导致产品没有竞争,价格自然也低不了。有的采购人“以购寻租”谋求私利,少数不良供应商通过走后门、拉关系来达到自身目的,扰乱政府采购行为。还有的采购人索性向财政监督部门审批单一来源采购,2012年某区全年项56个,其中单一来源有11个,占了近20%。二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采购预算较少,采购管理制度无法有效落实,临时申报、临时采购现象较普遍,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市场被少数几家供应商垄断。
3、政府采购欠规范
政府采购制度中最为核心的环节就是政府采购程序是否规范和严密,这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既定目标能否实现。目前,政策采购中多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意见,采购人指定品牌、要求采购货物厂家授权,这样容易导致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严,一些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过于简单,或存在某种利益相关关系,使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供应商(如借资质投标的)进入招标环节,甚至中标,而这些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供应商中标后难免出现虚假中标或中标后违约现象。同时,由于采购人和被采购方相互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倾向,导致政府采购一方具体进行招标标准设计时,定量分少,定性分过高,导致人为操作空间大,致使评标标准执行不严,容易出现人情分,关系分和虚假分现象,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4、供应商质疑投诉多
当前,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采购中的信息發布制度已经逐步确立,其公开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极大的促进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但从我国政府采购运行情况来看,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提供方案供应商控货及供应商被厂家分区域,采购信息发布不通畅,评审专家不专业等现象比较突出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种的情形下, 有的供应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争取参与竞争的机会,提出质疑或投诉;有的未中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结果不满意提出合理或无理的质疑或投诉;还有的供应商由于怕被报复或本身就是没有正当理由等原因不敢实名质疑投诉,于是向当地的纪委监察部门匿名质疑投诉。如某区某职业学校的计算机网络集成采购项目对电源设置了强制要求,导致只有一个品牌能够满足,当地集采机构与采购单位也进行了沟通,但采购单位坚持不更改,该项目从8月份开始组织了三次招标,每次都有不同程度的质疑,最后一次招标成功后又有供应商投诉,结果到第二年的2月底该项目才完成。同时,我国政府采购法将质疑程序变成了投诉的前置程序也欠妥当,只有在“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才可以投诉,其效应不明显。如此种种,一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着采购流程的顺利畅通,采购没有效率可言,采购机构变成了为采购人走流程逃避责任的一颗棋子,另一方面导致供应商在出现问题时候质疑投诉无门。
5、评审专家不“专”
目前,政府在采购执行过程中,通常将评标完全交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他人都不得干预。所以,评标专家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采购活动的公正性。近年来,评标中,专家不“专”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主要表现在专家库管理使用不合理。有些地方专家条件只要达到学历本科、职称助理级就可以进入专家库,有些地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合用专家库,造成只懂工程的人员却参与到货物采购中来,不懂如何甑别厂商信誉和商品质量,有的甚至整个开标过程就没有询标;另一方面评标专家的职业素质不高 。在一些评审项目中,有的评标专家对要参加评审的项目技术要求根本不熟悉,由于利益驱动在接到评标邀请时并不拒绝反而欣然参加,有的评标专家不能够对项目合理打分,评审时仅仅是将评分表按自己的喜好填写完整而已,没有切实的负起责任,甚至因为个别人员素质不高,而与厂商共谋以获得不当利益,从而造成采购只不过是走流程,达不到物美价廉的目的。
二、对我国政府采购问题的对策建议
1、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基础性的保障措施。首先,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法》,逐步解决目前法律规定上的不明确或难以有效执行的部分,提高政策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其次,要研究出台相关处罚措施,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处罚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制度的刚性。再次,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指南,完善相关合同文本,修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等,通过制度化的规定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2] 2、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首先,要完善政府采购的招标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招标中的各种材料、文件内容的规定进行规范和细化。例如对供应商是否需要提供担保金、中标供应商的商业标准如何界定等等。其次,规范邀请招标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为“具有特殊性”,但规定过于笼统,影响了制度的刚性,需要对适用条件”中的“具有特殊性”一词做出详细且明确的解释,从而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为。对适用条件中的“采购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这一规定要进行具体比率规定,通过量化的判断标准来提高制度执行的准确性。再次,严格限制单一来源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使用。单一来源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比较简便,可以提高采购的效率,但由于其定向选择招投标单位,采购的公开度较低,而且受制于采购单位主体,采购的自由裁量比较大,为“暗箱操作”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更需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进行规范,提高采购的效力和采购的公开公平性。在进行相关规定的时候,要进行前置性约束,对于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事项才能进行单一来源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招标,防止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私利而采回避公开采购方式,为其进行采购舞弊留下了“伏笔”。
3、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约机制
首先,要加强预算监督。采购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提高监督的合力,采购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后,财政部门在监督程序是否规范的前提下,对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经过汇总审批后纳入采购的预算范围内,作为政府本级预算编制的组成部分。其次,要加强对采购方式的监督,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落实环节,重点是对采购是否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可行。對采用单一方式的,看是不是紧急采购或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获取等,以确定采购方式的规范性。再次,加强对采购流程的监督。重点监督采购公告是否做到公开,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意见,投标供应商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投标人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了投标保证金、评审专家是否公正、权威、专业等等。
4、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确保政府采购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方式,通过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可以满足公民的信息需求,便于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和决策者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是否有舞弊行为发生。政府采购中的信息公开需要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不便公开的情形下,对应该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做到应公尽公,尽可能多地向社会各界提供[3]。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程序的具体规定。例如:要求各级各类政府采购信息都必须通过指定报纸、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如果政府采购不执行相关规定,视同政府采购行为违规,进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当供应商投标被拒绝或在供应商名单中被删除时,采购主体应当主动向其说明情况和理由等等。只有不断强化政府采购信息的制度性的约束,才能不断的提高政府采购中的工作合力,进而保障采购环境的公正,实现政府采购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庄小茜,陈洁.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完善[J].现代商业, 2011,(20)
[2]左少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思考[J].求索,2010(5)
[3]曲振涛.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强化财政调控职能[J].财政与税务,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