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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处理不同效力层级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规则。然而,行政审判中法官总体上对冲突规范的适用选择抱有明显的回避倾向。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官有充足的理论和制度空间进行法律适用选择,排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范在个案裁判中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充分树立起职权自信,努力排除各种障碍的干扰,在遵守相关原则要求的情况下,准确判断、合理选择,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充分、妥善地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