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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人,实行等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