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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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始终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但随着社会经济和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导致了我国社会中的离婚率日益上升,其中也包括一方出现过错而导致的离婚现象。但当前,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各种问题。
  关键词:农婚姻法;轮损害赔偿;过错;措施
  一、当前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当与我国所调整的婚姻关系相互适应,从而有利于督促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忠诚。但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明显发现,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无法充分、切实保障婚姻中的受害者和相对弱者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采取明确规定了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即列举主义。但随着社会的加速发展,四种情形的列举早已无法适应当代社会的快速变化,由于已有的四种情形无法囊括社会上出现的请他情况,因此就不能更好的为婚姻关系中的相对弱者提供合理的权益保障。
  (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过小
  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在实际的现实生活中,则有越来越多的离婚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的。但在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那些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仍故意介入他人婚姻而导致他人婚姻破裂的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及承担何种责任的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目前不承认向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赔偿要求。
  (三)无过错方举证困难
  我国审理民事案件时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决定了无过错方需要对配偶的过错进行举证,但在实际情况中,举证工作往往存在种种困难。无过错方难以进行调查取证;此外若无过错方使用跟踪、偷拍、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则可能被判定为证据不合法,而难以被法国进行采纳。
  二、如何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采用的四种情况的列举主义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和思想观念的变化,不利于保障婚姻中弱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采用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相结合的方式,并用“离婚过错”“离婚导致无过错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等语言来表示。由此,这些概括性语言可以囊括现今社会中可能出现的各类复杂情况,并兼顾社会中导致法律行为发生的各项复杂原因,具有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将尽可能的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并起到兜底作用,防止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此外,尽管概括主义较为抽象,不利于法官的直接审判,但列举主义的存在则很好的弥补了此项弊端,二者相辅相成,能够切实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效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对于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救济途径
  建立健全对于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救济途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1.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实际审判中,法官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的过程情况进行说明,若无法说明正当原因则需承担法律中相应的否定性后果;当然,此种情况下法官必须严格严谨,不得滥用,否则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2.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在法官断定案情时应根据所知的证据酌情判决,而无需达到百分之百的确定,在这种证明标准下可以适当降低无过错方關于证据证明的要求,防止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无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3.还可以适当放宽证据资格标准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和不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前提下,以任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可被采用,例如无过错方利用偷拍、窃听跟踪等方式获得的证据可给予其适当放款证据资格标准,予以采纳。
  (三)追加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尽管当前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三者成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义务主体,但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则是由于夫妻双方以外的因素而导致离婚,在这种状况下导致夫妻离婚的主要因素则往往是由于第三者的存在。尽管在婚姻关系中的感情原本应属于道德问题,但在道德无法维护正常的婚姻制度、并维护无过错方或相对弱者的合法权益时,应当由法律出面进行调整。因此若由第三者插足导致他人婚姻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时,则应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四)适当放松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主体的要求
  当前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无过错方能够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此规定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无过错一方。但事实上,在一段婚姻关系中,有无过错往往是相对的,不能以绝对的标准加以约束。此外,我国的法律还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敬畏配偶一方,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权利还应涉及配偶的子女、配偶的父母等,而现行法律则仅仅保护了配偶一方的权利,而未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应当适当放松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扩大至和过错方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尤其是指未成年子女,由此确保更多人的权利得到维护,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三、结语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通过给予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以法律救济来维护法律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因此,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只有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等措施的共同规范下才能加以完善,填补法律空白,有效保障婚姻关系中出于弱势的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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