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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是一种非鉴定型同一认定。在侦查实践中,辨认存在的危险性是:一方面,辨认的错误率较高,容易导致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作为一项强制性侦查措施,辨认包含着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特别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辨认)需要法律予以制约。为此,需要完善混杂辨认、分别辨认、客观辨认规则以使其规范化,并从辨认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及正当合理两个方面对辨认进行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