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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调节机制体现养老保障的公平性,更是决定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效率的关键要素。城镇职工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依靠在“第一支柱”中采取DB型给付实施收入调节,从风险管理理论来看,这一传统模式并不能有效匹配养老金制度的多重目标,在制度实践中,中国地区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制约其效率发挥。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力所能及地建立与纳费型支柱联动的非纳费型养老金“零支柱”,充分发挥其基础性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由此建立起支撑社会保险降费的基础,减少纳费型支柱收入调节产生的效率损失。这一结构性调整并非使社会保障走向福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