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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确立,都体现了立法者立法政策的价值趋向。我国在合伙企业法中,确认了有限合伙这一经济组织形式,也正体现了立法者对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价值趋向的选择即有限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利益的权衡。然而我国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所要遵从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此我们在确认有限合伙这一经济组织以调动投资人的投资经济性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须规定一些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有限合伙人利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从而真正地做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