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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家庭教育地方立法属于创制型立法,具有探索性的特点,在界定家庭教育的内容、构建社会共治的责任体系、规定强制亲职教育、注重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帮扶、突出地方特色等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家庭教育的定义、立法的性质、牵头部门的确定等难点问题存在着不同观点的争鸣。今后家庭教育立法应加强对父母教育权的尊重和保护,细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具体措施,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避免立法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