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反贪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在公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出现当庭翻供的现象,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作证。因此,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反贪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必然趋势。本文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思考,希望对反贪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对措施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开始实施。在新刑诉法中,确立了非法据排除,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规则等制度,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侦查人员在新刑事诉讼法下出庭作证的法律基础
在新刑诉法中,第57条和187条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则。在第57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贪污案件具有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言词证据定罪。但是,言词证据存在证据易变,证据来源合法等难题。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不用出庭作证,使得证据中很多传闻证据被采用,这就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背离,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理论上来讲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当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时,证据的直接收集、制作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最具有说服原则。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都是把侦查人员归入出庭作证的证人行列,并没有在立法中把这一情况单独的列出来。例如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法院、除了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这里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拒证权的人及诉讼当事人。依据该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主要是指检察官、被告人及法官,侦查人员并不包括其中。通过对我国和国外法律条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新刑诉法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上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可见立法者对此的重视,也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侦查人员出庭现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和探索的阶段,容易出现庭审过程混乱的情况,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活动侦查活动必然带来挑战。
(一)部分侦查人员对庭审缺乏经验,在法官进行询问时不能完整表述
在原有的法律中,对被告人是否可以询问侦查人员没有明确的规定,证据质询程序也不完善,在庭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被告人对侦查人员肆意污蔑和指责的情况。部分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也很容易担心自己背上不尊重被告人权利的包袱,对被告人的无理质问不能及时制止,庭审收到严重影响。
(二)反贪侦查人员从幕后走向台前,使幕后工作的侦查人员被曝光,不利于反腐工作的进行
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意味着侦察活动从侦查阶段延伸到了庭审阶段,在有的案件中,为了诉讼的成功,反贪侦查人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人力来应对出庭和作证,对侦查人员的工作量大量增加,不利于其他案件工作的开展。
三、反贪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中的身份
目前国际和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侦查人员在案件出庭阶段是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难以解决的一些矛盾。因此,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时以“侦查人员”身份会更合理。
(一)新刑诉法第28条规定曾经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这就否定了侦查人员的证人资格,也成为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理由。但是如果让侦查人员以独立的“侦查人员”的身份出庭,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侦查行为的延伸,也是追诉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职责。侦查人员和证人的出发点不同,证人出庭作证,出发点仅仅就是说明一些客观事实。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比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更为广泛,证人出庭作证只是对客观事实作证,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要对客观事实作证,还要对作证内容和侦查过程中的程序性作证,包括侦查过程中是否采取了诱供和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搜集,以及搜查和扣押程序的合法性,这显然比证人作证的内容更广泛。
三、反贪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阶段的应对措施
(一)侦查人员应当加强新刑诉法和取证规则的学习,掌握合法的取证要求,避免取证过程中的程序不合法问题。侦查人员要抛弃口供本位的理念,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证据的新途径。在侦查阶段要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配备专业的通路设施和技术人员,做到审讯过程中的全程同步录像,笔录和同录一致。加强审讯的策略,提高侦查人员搜集证据的能力。不能刑讯逼供和诱供,通过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赃款和赃物的追查力度,搜集言词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成功的击破犯罪嫌疑人的防线。
(二)检察机关要对侦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到位,把出庭作证作为业务培训的基础科目和考核内容,消除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的排斥心理。侦查人员在出庭阶段做到公平公正和沉着冷静,回答简明扼要,避免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纠缠。
(三)反贪侦查工作具有封闭性和保密性,相关部门要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出庭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出庭作证侦查人员身份的泄漏以及被打击报复的可能。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措施来保障侦查人员的安全,必要时候可以设置单独的封闭的证人候审室,庭审人员可以通过对讲设备和电视系统对话,并且应当对侦查人员的声音和相貌做处理。事先要告知书记员,在对侦查人员做笔录时做必要处理,防止侦查人员身份信息的泄漏。
参考文献:
[1]王振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D].山西大学,2012.
[2]海娜仁.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1:15-17.
[3]乔汉荣,邓明仁,朱春莉.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02:54-61.
[4]王新,刘行川.以检察视角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切入点[J].证据学论坛,2011,00:60-68.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对措施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开始实施。在新刑诉法中,确立了非法据排除,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规则等制度,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侦查人员在新刑事诉讼法下出庭作证的法律基础
在新刑诉法中,第57条和187条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则。在第57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贪污案件具有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言词证据定罪。但是,言词证据存在证据易变,证据来源合法等难题。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不用出庭作证,使得证据中很多传闻证据被采用,这就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背离,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理论上来讲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当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时,证据的直接收集、制作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最具有说服原则。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都是把侦查人员归入出庭作证的证人行列,并没有在立法中把这一情况单独的列出来。例如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法院、除了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这里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拒证权的人及诉讼当事人。依据该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主要是指检察官、被告人及法官,侦查人员并不包括其中。通过对我国和国外法律条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新刑诉法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上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可见立法者对此的重视,也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侦查人员出庭现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和探索的阶段,容易出现庭审过程混乱的情况,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活动侦查活动必然带来挑战。
(一)部分侦查人员对庭审缺乏经验,在法官进行询问时不能完整表述
在原有的法律中,对被告人是否可以询问侦查人员没有明确的规定,证据质询程序也不完善,在庭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被告人对侦查人员肆意污蔑和指责的情况。部分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也很容易担心自己背上不尊重被告人权利的包袱,对被告人的无理质问不能及时制止,庭审收到严重影响。
(二)反贪侦查人员从幕后走向台前,使幕后工作的侦查人员被曝光,不利于反腐工作的进行
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意味着侦察活动从侦查阶段延伸到了庭审阶段,在有的案件中,为了诉讼的成功,反贪侦查人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人力来应对出庭和作证,对侦查人员的工作量大量增加,不利于其他案件工作的开展。
三、反贪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中的身份
目前国际和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侦查人员在案件出庭阶段是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难以解决的一些矛盾。因此,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时以“侦查人员”身份会更合理。
(一)新刑诉法第28条规定曾经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这就否定了侦查人员的证人资格,也成为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理由。但是如果让侦查人员以独立的“侦查人员”的身份出庭,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侦查行为的延伸,也是追诉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职责。侦查人员和证人的出发点不同,证人出庭作证,出发点仅仅就是说明一些客观事实。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比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更为广泛,证人出庭作证只是对客观事实作证,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要对客观事实作证,还要对作证内容和侦查过程中的程序性作证,包括侦查过程中是否采取了诱供和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搜集,以及搜查和扣押程序的合法性,这显然比证人作证的内容更广泛。
三、反贪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阶段的应对措施
(一)侦查人员应当加强新刑诉法和取证规则的学习,掌握合法的取证要求,避免取证过程中的程序不合法问题。侦查人员要抛弃口供本位的理念,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证据的新途径。在侦查阶段要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配备专业的通路设施和技术人员,做到审讯过程中的全程同步录像,笔录和同录一致。加强审讯的策略,提高侦查人员搜集证据的能力。不能刑讯逼供和诱供,通过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赃款和赃物的追查力度,搜集言词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成功的击破犯罪嫌疑人的防线。
(二)检察机关要对侦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到位,把出庭作证作为业务培训的基础科目和考核内容,消除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的排斥心理。侦查人员在出庭阶段做到公平公正和沉着冷静,回答简明扼要,避免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纠缠。
(三)反贪侦查工作具有封闭性和保密性,相关部门要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出庭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出庭作证侦查人员身份的泄漏以及被打击报复的可能。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措施来保障侦查人员的安全,必要时候可以设置单独的封闭的证人候审室,庭审人员可以通过对讲设备和电视系统对话,并且应当对侦查人员的声音和相貌做处理。事先要告知书记员,在对侦查人员做笔录时做必要处理,防止侦查人员身份信息的泄漏。
参考文献:
[1]王振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D].山西大学,2012.
[2]海娜仁.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1:15-17.
[3]乔汉荣,邓明仁,朱春莉.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02:54-61.
[4]王新,刘行川.以检察视角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切入点[J].证据学论坛,2011,00:6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