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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成要件,是一定法律效果发生的前提条件,刑法上的构成要件,是刑法中抽象规定可以作为科刑根据的行为类型或犯罪类型。本文从构成要件的概念、理论、机能和分类等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关键词】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犯罪论
一、构成要件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概念本身有多种含义。通常认为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第一阶段要件,也就是狭义的构成要件。对于狭义的构成要件,因学者们对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关系的理解不同而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构成要件指的就是狭义的构成要件。
广义的构成要件是指作为法律上犯罪成立要件总称的构成要件,它既包括狭义的构成要件,也包括违法性、责任等法律所规定的全部可罚条件。符合了广义的构成要件,就意味着构成犯罪。因此广义的构成要件又被称为全构成要件。
二、构成要件的理论
(一)行为类型说
行为类型说是贝林主张的,他认为,构成要件是划定犯罪轮廓的观念形象,其中不包含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它只规定一个整体的关于犯罪的概括性的表述。贝林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法官审理案件时的恣意性,增强其记述性,削弱自由裁量,减少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使构成要件完全成为一个客观的概念。后来贝林修改了此前的立场,认为构成要件是认定违法和责任的逻辑前提,并非认定犯罪的全部要件。
(二)违法行为类型说
1.认识根据说
迈尔在修正贝林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贝林所持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性的观点,在主观的违法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被发现后,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迈尔指出,主观要素不是仅仅出现在责任阶段,在违法性的判断中也会出现,构成要件是认识违法性的根据,先认识构成要件才能进一步明确其违法性,有如“烟与火的关系”,符合了构成要件才能推定出符合违法性。此说的主要特征是区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认为两者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的推定机能,同时,构成要件符合性又独立于违法性,且必须在违法性之前进行判断。
2.存在根据说
存在根据说进一步解释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实在根据。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特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马上可以认定为违法,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实在根据。
构成要件违法性解消说将构成要件解消在违法性判断之中,即将犯罪的成立要件区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将违法性解消在构成要件的判断之中。此说使构成要件与违法性都丧失了独立的意义,而融合为一体化的“全不法构成要件”,放弃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区别,而主张其一体性,采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此主张提出后,影响逐渐扩大,到20世纪60年代,已经成为德国的多数说。但是主张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学者对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提出了强烈质疑,构成要件的判断与违法性的判断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三)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
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认为,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行为类型,也是有责行为类型。小野清一郎认为“构成要件在将行为的违法性加以类型化的同时,也要将行为人的道义责任类型化,还要将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中具有可罚性的行为用法律概念加以规定。”
三、构成要件的机能
(一)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主义机能是指构成要件能够明确地划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与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是法定主义机能的延伸。也就是区分此罪与彼罪。构成要件不仅可以从整体上区分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而且还可以划分各个具体犯罪的轮廓。
(三)违法性推定机能
违法性推定机能是指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认定,能够推定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说认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因此在逻辑上承认构成要件符合性对违法性的推定机能。
(四)理论机能
构成要件的理论机能是指构成要件应当发挥作为犯罪论中理论支柱的机能。构成要件作为犯罪论体系中最先需要进行判断的要件,支配着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客体、因果关系或客观归属、结果等要素,并确定此后的违法性、责任的判断对象。
(五)故意规制机能
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是指提示作为故意认识对象的客观事实的机能。构成要件具有明确故意的认识对象的机能,这就是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如果欠缺对符合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就属于事实的错误而阻却故意,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错误构成要件”。
(六)违法性意识的提诉机能
构成要件的故意必须认识到作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违法性根据的事实。构成要件的故意始终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并非仅限于对违法性的认识。因此,对客观的外部事实的认识,可以成为唤起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的所谓“违法性认识”的契机。
四、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
基本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则以及其他刑罚法规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修正的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总则就未遂犯、共犯问题而对基本构成要件进行修正而形成的构成要件。
(二)积极的构成要件与消极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一般能够积极地提示犯罪成立的要件叫做积极的构成要件。相反有些构成要件规定的是否定犯罪性的要件。
(三)封闭的构成要件与开放的构成要件
封闭的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法规咋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已经将犯罪的所有要素完全地表示出来了。开放的构成要件,也称待补充的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法规只记述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
(四)基本的构成要件、派生的构成要件与独立的构成要件
基本的构成要件是指对犯罪类型基本形式的规定。派生的构成要件是对基本的构成要件附加新的要素而形成的构成要件。独立的构成要件是指虽然在保护法医、行为记述等方面都与基本的构成要件相类似,但却不具有派生的构成要件,而是独立的不法类型的构成要件。
参考文献:
[1]庞冬梅.“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J].北方法学,2012,(01).
[2]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J].环球法律评论,2003,(08).
[3]罗猛.对我国刑法“类型化”不足之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12).
【关键词】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犯罪论
一、构成要件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概念本身有多种含义。通常认为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第一阶段要件,也就是狭义的构成要件。对于狭义的构成要件,因学者们对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关系的理解不同而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构成要件指的就是狭义的构成要件。
广义的构成要件是指作为法律上犯罪成立要件总称的构成要件,它既包括狭义的构成要件,也包括违法性、责任等法律所规定的全部可罚条件。符合了广义的构成要件,就意味着构成犯罪。因此广义的构成要件又被称为全构成要件。
二、构成要件的理论
(一)行为类型说
行为类型说是贝林主张的,他认为,构成要件是划定犯罪轮廓的观念形象,其中不包含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它只规定一个整体的关于犯罪的概括性的表述。贝林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法官审理案件时的恣意性,增强其记述性,削弱自由裁量,减少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使构成要件完全成为一个客观的概念。后来贝林修改了此前的立场,认为构成要件是认定违法和责任的逻辑前提,并非认定犯罪的全部要件。
(二)违法行为类型说
1.认识根据说
迈尔在修正贝林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贝林所持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性的观点,在主观的违法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被发现后,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迈尔指出,主观要素不是仅仅出现在责任阶段,在违法性的判断中也会出现,构成要件是认识违法性的根据,先认识构成要件才能进一步明确其违法性,有如“烟与火的关系”,符合了构成要件才能推定出符合违法性。此说的主要特征是区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认为两者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的推定机能,同时,构成要件符合性又独立于违法性,且必须在违法性之前进行判断。
2.存在根据说
存在根据说进一步解释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实在根据。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特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马上可以认定为违法,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实在根据。
构成要件违法性解消说将构成要件解消在违法性判断之中,即将犯罪的成立要件区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将违法性解消在构成要件的判断之中。此说使构成要件与违法性都丧失了独立的意义,而融合为一体化的“全不法构成要件”,放弃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区别,而主张其一体性,采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此主张提出后,影响逐渐扩大,到20世纪60年代,已经成为德国的多数说。但是主张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学者对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提出了强烈质疑,构成要件的判断与违法性的判断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三)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
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认为,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行为类型,也是有责行为类型。小野清一郎认为“构成要件在将行为的违法性加以类型化的同时,也要将行为人的道义责任类型化,还要将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中具有可罚性的行为用法律概念加以规定。”
三、构成要件的机能
(一)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主义机能是指构成要件能够明确地划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与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是法定主义机能的延伸。也就是区分此罪与彼罪。构成要件不仅可以从整体上区分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而且还可以划分各个具体犯罪的轮廓。
(三)违法性推定机能
违法性推定机能是指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认定,能够推定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说认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因此在逻辑上承认构成要件符合性对违法性的推定机能。
(四)理论机能
构成要件的理论机能是指构成要件应当发挥作为犯罪论中理论支柱的机能。构成要件作为犯罪论体系中最先需要进行判断的要件,支配着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客体、因果关系或客观归属、结果等要素,并确定此后的违法性、责任的判断对象。
(五)故意规制机能
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是指提示作为故意认识对象的客观事实的机能。构成要件具有明确故意的认识对象的机能,这就是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如果欠缺对符合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就属于事实的错误而阻却故意,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错误构成要件”。
(六)违法性意识的提诉机能
构成要件的故意必须认识到作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违法性根据的事实。构成要件的故意始终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并非仅限于对违法性的认识。因此,对客观的外部事实的认识,可以成为唤起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的所谓“违法性认识”的契机。
四、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
基本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则以及其他刑罚法规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修正的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总则就未遂犯、共犯问题而对基本构成要件进行修正而形成的构成要件。
(二)积极的构成要件与消极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一般能够积极地提示犯罪成立的要件叫做积极的构成要件。相反有些构成要件规定的是否定犯罪性的要件。
(三)封闭的构成要件与开放的构成要件
封闭的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法规咋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已经将犯罪的所有要素完全地表示出来了。开放的构成要件,也称待补充的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法规只记述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
(四)基本的构成要件、派生的构成要件与独立的构成要件
基本的构成要件是指对犯罪类型基本形式的规定。派生的构成要件是对基本的构成要件附加新的要素而形成的构成要件。独立的构成要件是指虽然在保护法医、行为记述等方面都与基本的构成要件相类似,但却不具有派生的构成要件,而是独立的不法类型的构成要件。
参考文献:
[1]庞冬梅.“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J].北方法学,2012,(01).
[2]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J].环球法律评论,2003,(08).
[3]罗猛.对我国刑法“类型化”不足之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