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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产生与单一制下制定法无法满足地方司法需要和中国的特殊法治发展模式密切相关。一方面,地方性规则有利于发掘地方资源优势和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有利于为普遍性难题的化解累积经验教训,有利于避免自上而下的刑事程序变革所引发的秩序混乱,有利于搁置价值之争和刑事程序改革的启动,也有利于填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漏洞。另一方面,地方性规则也存在参与性和公开性不足、不能真正回应地方性实践需要、中立性不足和缺乏其他程序性规则的协调并进、发展空间越来越有限等缺陷。在未来,一方面需要通过集中授权和差异化授权,在顶层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