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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方政府行政权为依托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纠纷不仅具有相应的法理和法律依据,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社会基础,更有其独特的优势。我国审判权机关的现实地位与审判权自身供给的不足,也为行政权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提供了广阔空间,充分发挥并有效规范地方政府在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纠纷过程中的优势和相应活动,也有助于我国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