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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的民事诉讼的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解释利害关系人之一名词,所以多年来学界一直对其争论不休,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关系往往无法确定,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论指引,导致在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保护以及审批权使用范畴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混乱。从立法的概念、属于的简化上来说,司法解释要比法律本身更灵活也更有针对性,能更好的适应现实状况。为了有效宝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扫除民事诉讼遇到的阻碍,对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做出界定是有其必要性的。最高法按照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性,兼具第三人利益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