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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已经成为了所有人的共识.但是,地方政府立法从被广大民众质疑到被广泛接受,可以说,地方政府立法不断在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中华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中华共和国立法法》的这一规定十分明确的说明了地方政府成为了权力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之外的立法主体.那么,如何完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成为了现阶段立法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