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一直以来,“自私”都被片面地误解为是“恶”的同义词,是一切社会灾难和秩序混乱的根源。然而,生命存在及其价值实现必须以自私的理性运用为前提,认为只要与维持和发展生存相关的利益就应该努力争取,这是人之为人必须有的自私。作为理性之人,只有通过理智思考的生活方式,进行正确的人生规划,才能成功应对现实生活,充分实现生命价值及意义并获得内心的幸福感。生命价值是自然界的终极价值,因此,个人应该遵从生命价值等级体系来进行活动,决定是否“自我牺牲”。
关键词: 生命价值 “理性自私” “牺牲”
一、“理性自私”是生命存在的前提
在传统观念中,“自私”是具有毁灭性的词。在通常用法中,“自私”是罪恶的同义词,是只想满足一己私欲或冲动而不顾他人利益的奇想。在利他主义者和集体主义者看来,“自私”就是个人漠视他人,远离社会,毁灭世界的根源。因此,在他们看来,要想挽救人类文明的重重危机,拯救道德衰落,就必须摒除人类的“自私”本性。他们声称:为他人的利益而采取任何行动都是善的,任何关心自己利益的行为都是恶的,不管这些利益是什么;并且自私的行为只会对行为者本人有利。因此,谁是行动的受益者就成为道德价值的唯一标准。利他主义不仅看到了利己之私的恶,而且主观地认为“无私”才是唯一的善,忽视了“自私”对个体生命存在的积极意义——维持生命、促进生命。
“自私”的本义是指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这句话本身并不包含任何道德意义,它没有告诉人们关心自己的利益是善还是恶。而且,我们必须确证,“自私”并不意味着“损人利己”。由于大自然没有给人类提供自然生存下去的方式,人类不得不依靠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的延续,因此,如利他主义所言,关心自己的一切利益是罪恶,那么就意味着人渴求生存的欲望也是罪恶。诚然,自私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会导致不必要的恶果出现,但是,作为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自私本身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是一种理性自私,是生命本性赋予了它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大自然在创造万物的同时慷慨地赋予了万物能够维持生存的能力,作为宇宙之最高级的生物体——人类,虽然在自然生存本能方面,如迅捷的速度、坚韧的利爪、敏锐的感觉等都不值得向动物炫耀,却拥有自然界最高的天赋,即理智思维。正是这一天赋理性,使人类拥有获取知识和创造一切的无限潜力,并使人当之无愧地成为现实世界的统治者。
动物对眼前的世界只是被动地接受,在自然法则的运行下,动物可以凭借“特定”的天然器官进行捕获、躲避和繁殖。它们对于需要学习的知识和技能没法选择,只能一代又一代地重复已经成为生存之必要的生存手段。相对于动物而言,人类是“未特定化”的,自然没有对人规定他应该做什么。饥饿的感觉让人知道自己需要食物,这是生命本能的使唤。但是,它却不能告诉人们如何获取食物,也不能帮助人类辨别哪些食物是有利的。除了理性的创造潜能,以及实现潜能的物质以外,上天没有给人类任何东西。人类意识到自己不能像动物那样仅依靠本能行动,凭借知觉的引导去生存,因为自然不能确保自己生活的安全和舒适。人需要或欲求的每一件东西都必须依靠他自己通过学习、发现和创造,也就是通过自己的思考、选择和努力来获取。人类意识不能自发地进行认识活动,人类没有自动的生存规范。[1]人的“未特定化”驱使人们互相依赖,协助合作,认识并改变现成的生存环境。人必须为了自己的生存,运用理性,发掘创造潜力,去获取一切生命允许获取的东西。
理性自私应该关心和追求与生命及其价值相关的利益,只欲求生命存在和生存发展的必需品。因此,理性的自私就意味着人作为人而生存所需的价值。一个人如果没有自私,就意味着他无视自己的生命存在,也就失去了他“人之为人”的本真意义。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无私”在道德上就是对生命的“恶”。“自私”本身是非善非恶的,它之所以被指责为一切混乱的根源,是因为人们没有运用理性正确地认识“自私”的内容,没有使用正当手段满足必要的私欲,反而主观地、非理性地夸大“私”的界限并导致罪恶的发生。
二、“理性自私”对“牺牲”的限定
人生来就是社会性的存在物,社会之善是个人追求的最终目标。但是,纵观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在各个历史阶段中总是存在着这样一群人,他们打着“社会之善”的幌子招摇撞骗,认为善就是社会所希翼的事物,并把自己的意志和欲望鼓吹成是上帝的命令或社会要求,从而去追求自己想要的。
虚伪的集体主义和利他主义正是凭借这一本性,为宣扬个人“自我牺牲”寻找合法性借口,主张他人或集体的任何价值比个人的价值来得高级,个人应当为了他人或集体而牺牲自我利益,也只有这样的选择和行动才是道德的。这种“自我牺牲”过度强调他者的利益,贬损自我利益,也就意味着一个人的生存价值是由他人的利益需求决定的。他们没有意识到社会是由独立精神的个体有机组织的产物,社会之善与个人之善是一致的,更无视价值等级序列的自身决定因素——生命。在自我利益诉求的时代,这只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信赖与同情毁灭,将他人的存在视为自我利益的威胁。在理性人和理性社会中,不存在着利益与事实的冲突,也不存在利益之间的冲突。因为理性者知道所有的利益都是通过努力创造出来的,什么利益是他应该追求的,并且通过自己努力能够实现,所以,他们只追求或期望得到与自己的努力所获相等的东西,绝不会追求经过努力也无法获得的东西,更不会欲求不劳而获之物。只有在理性的自由社会中,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才可能一致,个人才有可能从彼此的行动中获益。
所谓“牺牲”应该是指为了较小的价值或者无价值而放弃较高的价值。[2]在某些人看来,只要是自己的欲望受挫,就是自我利益的牺牲,而他们对某物的欲望,并不能说明此物就是善的,也不能说明获得此物在事实上就一定对他有利。生命是一切价值的来源,只有生命及其价值能够决定其他价值的大小,决定“牺牲”在何种范围内才是值得追求的。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要实现亲情、爱情和友情,就要将相关者的幸福——理性幸福——融入自己的价值等级体系当中,然后依照各人的价值层次而采取理性行动,使自己付出的(时间、金钱、努力)与关系到自己生命幸福的价值成正比。就拿“拯救落水者”的例子来说明这个观点。对于一个落水的陌生人,只有当施救者的生命所受威胁最小时,他才应该去施救;如果危险随时可能威胁到施救者的生命,那么,保存施救者的生命才是最重要的,并且是无可指责的。如果落水者是和自己有血缘关系或相识之人,那么,施救者愿意冒更大的风险去施救,冒险的程度是和落水者与自己关系的密切程度成正比的,甚至可以为了自己最爱的人而放弃生命,因为此时在他看来,其生命价值就体现在让自己爱的人活着。
在理性人看来,为了自己生命中重要的人或物有所付出,即使遭受何种的物质损失或肉体伤害,也都是值得的。因为“价值”就是一个人的行动所要获得或保持的东西,[3]人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获得属于自己的幸福。幸福是生活的道德目标,如果一个人没能实现该目标是因为自己没有努力和付出,不忠实自己的价值和信念,不采取积极行动而丧失幸福,那么他在道德上就是有罪的。所以,关心自己所爱之人的幸福是人的理性私利,为了自己所爱之人的利益和幸福而采取的任何行动都不是牺牲——只要在他的价值等级体系中,而是一种诚实的美德,即忠实于自己的信念和价值的高尚品质。[4]
自我生命利益的关照并不意味着对他人就漠不关心,漠视他人的生命;这只意味着自己的生活不需要服从他人的福利,不需要为了他人而无辜牺牲自己。基于对人类生命价值的普遍尊重,我们应该根据他人的潜在价值,给予一般人应得的尊重和善意,当遇到突发情况时应自觉自愿地给予必要(自己能力范围内)的帮助。因为危急是人无法选择和不可预料的,它甚至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制造出人类无法生存的灾难,在此情况下,人首要的是逃避危险,与灾难抗衡。
但是,危急时刻总是偶然的、短暂的,如持续下去,人类就将遭到灭亡。所以,人类生活的常态是相对稳定的,适合人类生存的。在此环境下,人必须追求自己的目标,并依靠努力去追求和实现目标,不可以随意受到他人遭遇的任何不幸支配,阻碍自己生命价值的实现。因此,有些行为准则只适合于人类无法生存的特殊情况,却不能用这种准则来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5]减轻他人的痛苦不是个人首要关心的,更不是他应尽的义务,给予他人的帮助是出于同情心的一种慷慨行为,而不是出于道德责任。
三、生命价值的“理性”实现
没有生命的物质,其存在是无条件的,而生命的存在却是有条件的。目的论认为,自然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有目的的,向一个不存在的目的前进,是不可能的。只有终极目标,只有自身的目的,才能使价值的存在成为可能。在形而上学中,生命就是唯一以自身为目的的存在,它必须通过自身的连续活动才能获得并持存,因此,生命是一个自立、自生的过程。只有鲜活的生命才能使一切价值成为可能,没有了生命,一切都毫无意义。因此,对于任何一个活的生命体来说,其价值及终极价值就是它的生命。
生命存在所需的条件是由生命本质决定的,个人能够选择的就是是否会发现这种本质,能否抉择正确的目标和价值。人不能免除现实规律对他产生的作用,要生存下来,既不能依靠武断的方式和盲目的冲动,又不能依靠偶然机遇或幻想,而是要获得各种各样的知识——一切知识都可以归结为能够辨别善恶和真假的知识,来认识自身及外在世界。人若自由地选择状态,就必然会遭受随意选择所招致的惩罚。因此,作为理性存在的人,其基本的生存方式就是“理智活动”,这是自然赋予人类能够获取知识和创造价值的理性能力。
人是理性的生命体,其生命是连续的过程,不仅关注当下,而且总结过去,瞻望未来。因此,“人作为人而生存”就应该着眼于一生来全盘考虑,正确分析生存的所需条件,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生活目标和价值。
高尔特曾说:“人类曾经被称为理性的生物,但理性涉及选择。人类的天性为他提供的抉择是:要么做理性的生命,要么自取灭亡。通过选择,人必须成为人;通过选择,人必须学会维持生命;通过选择,人必须让自己的生命具有价值;通过选择,人必须发现生命所需的价值并实践其美德。”[6]既然人需要的任何东西都要经过自己的发现和生产才能获得,那么,适合理性生命的生存方式就需要思考和创造性工作,人类的一切利益和价值都是理性创造出来的。
世界上有两种人总是无视自己的理性而选择非理性的生存方式。一种人是选择不思考,从不努力理解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而是重复和模仿他人的言行举止。这种人就是所谓的“精神寄生虫”。他们不懂得生活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相异的,一个人必须按照适合自己的方式才能长久地生存。另一种人是依靠自己的受害者而生存,即试图通过武力或欺诈或掠夺或奴役那些从事创造性劳动的人来生存。这些掠夺者也许能够暂时实现他们的目标,却是以毁灭为代价,毁灭他者和自己。正如生命自身就是目的一样,每一个活着的人都是目的。人要遵从“人是目的而不是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这一原则,不能像动物那样只依靠牺牲其他动物维持生存。
人不仅要活着,而且要活得好。换句话说,就是要活得有意义,追求自身生命价值的实现,以达到自我内心的满足。这就是一种幸福状态,即成功行动后获取价值的情感回报。因此,人要想有意义地生存就必须发现生活的乐趣,释放生命的激情,正确发挥理性功能,奋发向上,忠实于自己的理智及其判断,忠实于自己的价值,获得现实的肯定。这样,他才能成功地应对现实,对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充满自信,在享受获取成就的喜悦时体验生活的乐趣和生存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生命本性迫使人们急需愉悦,然而,只有运用理智的愉悦才是纯粹的、持恒的愉悦。在现代社会中,又有多少人是享有这种愉悦呢?看着那些为生活奔波而满脸疲惫的人,他们没有从工作和生活中体验到劳动的愉悦及实现价值后的成就感;看着那些对现实不满而自甘堕落的人,依靠酗酒、嗑药等行为来寻求刺激,麻痹自己,透过他们歇斯底里的言行只能看到被掩藏的无助和虚空,虚假的笑容只是为了掩饰内心的痛苦和绝望。这些人过着杂乱无章的生活,心中早已丧失生存的意义,只求活在当下,活在自我毁灭中。
活着和有意义地活着,即维持生命与追求幸福,不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前者是从存在论角度来说,追求理性目标的行动就是维持生命、实现生命价值的行动;后者是从心理学角度来说,这种行动的结果或伴随物就是幸福的情感状态。要想获得持久的幸福,就必须理性地克制欲望。因为欲望的满足所带来的快乐只是一瞬间的,满足之后就是无限的空虚和无聊,生命就会陷入欲望和欲望满足的痛苦循环中。只有把“人的生活”当作自己的首要目标,并且追求实现这种目标所需的理性价值,采取积极正确的行动,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
参考文献:
[1][2][3][4][5][6][美]安·兰德著.焦晓菊译.自私的德性.华夏出版社,2007:9,37,5,38,42,12.
关键词: 生命价值 “理性自私” “牺牲”
一、“理性自私”是生命存在的前提
在传统观念中,“自私”是具有毁灭性的词。在通常用法中,“自私”是罪恶的同义词,是只想满足一己私欲或冲动而不顾他人利益的奇想。在利他主义者和集体主义者看来,“自私”就是个人漠视他人,远离社会,毁灭世界的根源。因此,在他们看来,要想挽救人类文明的重重危机,拯救道德衰落,就必须摒除人类的“自私”本性。他们声称:为他人的利益而采取任何行动都是善的,任何关心自己利益的行为都是恶的,不管这些利益是什么;并且自私的行为只会对行为者本人有利。因此,谁是行动的受益者就成为道德价值的唯一标准。利他主义不仅看到了利己之私的恶,而且主观地认为“无私”才是唯一的善,忽视了“自私”对个体生命存在的积极意义——维持生命、促进生命。
“自私”的本义是指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这句话本身并不包含任何道德意义,它没有告诉人们关心自己的利益是善还是恶。而且,我们必须确证,“自私”并不意味着“损人利己”。由于大自然没有给人类提供自然生存下去的方式,人类不得不依靠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的延续,因此,如利他主义所言,关心自己的一切利益是罪恶,那么就意味着人渴求生存的欲望也是罪恶。诚然,自私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会导致不必要的恶果出现,但是,作为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自私本身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是一种理性自私,是生命本性赋予了它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大自然在创造万物的同时慷慨地赋予了万物能够维持生存的能力,作为宇宙之最高级的生物体——人类,虽然在自然生存本能方面,如迅捷的速度、坚韧的利爪、敏锐的感觉等都不值得向动物炫耀,却拥有自然界最高的天赋,即理智思维。正是这一天赋理性,使人类拥有获取知识和创造一切的无限潜力,并使人当之无愧地成为现实世界的统治者。
动物对眼前的世界只是被动地接受,在自然法则的运行下,动物可以凭借“特定”的天然器官进行捕获、躲避和繁殖。它们对于需要学习的知识和技能没法选择,只能一代又一代地重复已经成为生存之必要的生存手段。相对于动物而言,人类是“未特定化”的,自然没有对人规定他应该做什么。饥饿的感觉让人知道自己需要食物,这是生命本能的使唤。但是,它却不能告诉人们如何获取食物,也不能帮助人类辨别哪些食物是有利的。除了理性的创造潜能,以及实现潜能的物质以外,上天没有给人类任何东西。人类意识到自己不能像动物那样仅依靠本能行动,凭借知觉的引导去生存,因为自然不能确保自己生活的安全和舒适。人需要或欲求的每一件东西都必须依靠他自己通过学习、发现和创造,也就是通过自己的思考、选择和努力来获取。人类意识不能自发地进行认识活动,人类没有自动的生存规范。[1]人的“未特定化”驱使人们互相依赖,协助合作,认识并改变现成的生存环境。人必须为了自己的生存,运用理性,发掘创造潜力,去获取一切生命允许获取的东西。
理性自私应该关心和追求与生命及其价值相关的利益,只欲求生命存在和生存发展的必需品。因此,理性的自私就意味着人作为人而生存所需的价值。一个人如果没有自私,就意味着他无视自己的生命存在,也就失去了他“人之为人”的本真意义。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无私”在道德上就是对生命的“恶”。“自私”本身是非善非恶的,它之所以被指责为一切混乱的根源,是因为人们没有运用理性正确地认识“自私”的内容,没有使用正当手段满足必要的私欲,反而主观地、非理性地夸大“私”的界限并导致罪恶的发生。
二、“理性自私”对“牺牲”的限定
人生来就是社会性的存在物,社会之善是个人追求的最终目标。但是,纵观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在各个历史阶段中总是存在着这样一群人,他们打着“社会之善”的幌子招摇撞骗,认为善就是社会所希翼的事物,并把自己的意志和欲望鼓吹成是上帝的命令或社会要求,从而去追求自己想要的。
虚伪的集体主义和利他主义正是凭借这一本性,为宣扬个人“自我牺牲”寻找合法性借口,主张他人或集体的任何价值比个人的价值来得高级,个人应当为了他人或集体而牺牲自我利益,也只有这样的选择和行动才是道德的。这种“自我牺牲”过度强调他者的利益,贬损自我利益,也就意味着一个人的生存价值是由他人的利益需求决定的。他们没有意识到社会是由独立精神的个体有机组织的产物,社会之善与个人之善是一致的,更无视价值等级序列的自身决定因素——生命。在自我利益诉求的时代,这只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信赖与同情毁灭,将他人的存在视为自我利益的威胁。在理性人和理性社会中,不存在着利益与事实的冲突,也不存在利益之间的冲突。因为理性者知道所有的利益都是通过努力创造出来的,什么利益是他应该追求的,并且通过自己努力能够实现,所以,他们只追求或期望得到与自己的努力所获相等的东西,绝不会追求经过努力也无法获得的东西,更不会欲求不劳而获之物。只有在理性的自由社会中,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才可能一致,个人才有可能从彼此的行动中获益。
所谓“牺牲”应该是指为了较小的价值或者无价值而放弃较高的价值。[2]在某些人看来,只要是自己的欲望受挫,就是自我利益的牺牲,而他们对某物的欲望,并不能说明此物就是善的,也不能说明获得此物在事实上就一定对他有利。生命是一切价值的来源,只有生命及其价值能够决定其他价值的大小,决定“牺牲”在何种范围内才是值得追求的。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要实现亲情、爱情和友情,就要将相关者的幸福——理性幸福——融入自己的价值等级体系当中,然后依照各人的价值层次而采取理性行动,使自己付出的(时间、金钱、努力)与关系到自己生命幸福的价值成正比。就拿“拯救落水者”的例子来说明这个观点。对于一个落水的陌生人,只有当施救者的生命所受威胁最小时,他才应该去施救;如果危险随时可能威胁到施救者的生命,那么,保存施救者的生命才是最重要的,并且是无可指责的。如果落水者是和自己有血缘关系或相识之人,那么,施救者愿意冒更大的风险去施救,冒险的程度是和落水者与自己关系的密切程度成正比的,甚至可以为了自己最爱的人而放弃生命,因为此时在他看来,其生命价值就体现在让自己爱的人活着。
在理性人看来,为了自己生命中重要的人或物有所付出,即使遭受何种的物质损失或肉体伤害,也都是值得的。因为“价值”就是一个人的行动所要获得或保持的东西,[3]人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获得属于自己的幸福。幸福是生活的道德目标,如果一个人没能实现该目标是因为自己没有努力和付出,不忠实自己的价值和信念,不采取积极行动而丧失幸福,那么他在道德上就是有罪的。所以,关心自己所爱之人的幸福是人的理性私利,为了自己所爱之人的利益和幸福而采取的任何行动都不是牺牲——只要在他的价值等级体系中,而是一种诚实的美德,即忠实于自己的信念和价值的高尚品质。[4]
自我生命利益的关照并不意味着对他人就漠不关心,漠视他人的生命;这只意味着自己的生活不需要服从他人的福利,不需要为了他人而无辜牺牲自己。基于对人类生命价值的普遍尊重,我们应该根据他人的潜在价值,给予一般人应得的尊重和善意,当遇到突发情况时应自觉自愿地给予必要(自己能力范围内)的帮助。因为危急是人无法选择和不可预料的,它甚至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制造出人类无法生存的灾难,在此情况下,人首要的是逃避危险,与灾难抗衡。
但是,危急时刻总是偶然的、短暂的,如持续下去,人类就将遭到灭亡。所以,人类生活的常态是相对稳定的,适合人类生存的。在此环境下,人必须追求自己的目标,并依靠努力去追求和实现目标,不可以随意受到他人遭遇的任何不幸支配,阻碍自己生命价值的实现。因此,有些行为准则只适合于人类无法生存的特殊情况,却不能用这种准则来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5]减轻他人的痛苦不是个人首要关心的,更不是他应尽的义务,给予他人的帮助是出于同情心的一种慷慨行为,而不是出于道德责任。
三、生命价值的“理性”实现
没有生命的物质,其存在是无条件的,而生命的存在却是有条件的。目的论认为,自然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有目的的,向一个不存在的目的前进,是不可能的。只有终极目标,只有自身的目的,才能使价值的存在成为可能。在形而上学中,生命就是唯一以自身为目的的存在,它必须通过自身的连续活动才能获得并持存,因此,生命是一个自立、自生的过程。只有鲜活的生命才能使一切价值成为可能,没有了生命,一切都毫无意义。因此,对于任何一个活的生命体来说,其价值及终极价值就是它的生命。
生命存在所需的条件是由生命本质决定的,个人能够选择的就是是否会发现这种本质,能否抉择正确的目标和价值。人不能免除现实规律对他产生的作用,要生存下来,既不能依靠武断的方式和盲目的冲动,又不能依靠偶然机遇或幻想,而是要获得各种各样的知识——一切知识都可以归结为能够辨别善恶和真假的知识,来认识自身及外在世界。人若自由地选择状态,就必然会遭受随意选择所招致的惩罚。因此,作为理性存在的人,其基本的生存方式就是“理智活动”,这是自然赋予人类能够获取知识和创造价值的理性能力。
人是理性的生命体,其生命是连续的过程,不仅关注当下,而且总结过去,瞻望未来。因此,“人作为人而生存”就应该着眼于一生来全盘考虑,正确分析生存的所需条件,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生活目标和价值。
高尔特曾说:“人类曾经被称为理性的生物,但理性涉及选择。人类的天性为他提供的抉择是:要么做理性的生命,要么自取灭亡。通过选择,人必须成为人;通过选择,人必须学会维持生命;通过选择,人必须让自己的生命具有价值;通过选择,人必须发现生命所需的价值并实践其美德。”[6]既然人需要的任何东西都要经过自己的发现和生产才能获得,那么,适合理性生命的生存方式就需要思考和创造性工作,人类的一切利益和价值都是理性创造出来的。
世界上有两种人总是无视自己的理性而选择非理性的生存方式。一种人是选择不思考,从不努力理解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而是重复和模仿他人的言行举止。这种人就是所谓的“精神寄生虫”。他们不懂得生活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相异的,一个人必须按照适合自己的方式才能长久地生存。另一种人是依靠自己的受害者而生存,即试图通过武力或欺诈或掠夺或奴役那些从事创造性劳动的人来生存。这些掠夺者也许能够暂时实现他们的目标,却是以毁灭为代价,毁灭他者和自己。正如生命自身就是目的一样,每一个活着的人都是目的。人要遵从“人是目的而不是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这一原则,不能像动物那样只依靠牺牲其他动物维持生存。
人不仅要活着,而且要活得好。换句话说,就是要活得有意义,追求自身生命价值的实现,以达到自我内心的满足。这就是一种幸福状态,即成功行动后获取价值的情感回报。因此,人要想有意义地生存就必须发现生活的乐趣,释放生命的激情,正确发挥理性功能,奋发向上,忠实于自己的理智及其判断,忠实于自己的价值,获得现实的肯定。这样,他才能成功地应对现实,对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充满自信,在享受获取成就的喜悦时体验生活的乐趣和生存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生命本性迫使人们急需愉悦,然而,只有运用理智的愉悦才是纯粹的、持恒的愉悦。在现代社会中,又有多少人是享有这种愉悦呢?看着那些为生活奔波而满脸疲惫的人,他们没有从工作和生活中体验到劳动的愉悦及实现价值后的成就感;看着那些对现实不满而自甘堕落的人,依靠酗酒、嗑药等行为来寻求刺激,麻痹自己,透过他们歇斯底里的言行只能看到被掩藏的无助和虚空,虚假的笑容只是为了掩饰内心的痛苦和绝望。这些人过着杂乱无章的生活,心中早已丧失生存的意义,只求活在当下,活在自我毁灭中。
活着和有意义地活着,即维持生命与追求幸福,不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前者是从存在论角度来说,追求理性目标的行动就是维持生命、实现生命价值的行动;后者是从心理学角度来说,这种行动的结果或伴随物就是幸福的情感状态。要想获得持久的幸福,就必须理性地克制欲望。因为欲望的满足所带来的快乐只是一瞬间的,满足之后就是无限的空虚和无聊,生命就会陷入欲望和欲望满足的痛苦循环中。只有把“人的生活”当作自己的首要目标,并且追求实现这种目标所需的理性价值,采取积极正确的行动,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
参考文献:
[1][2][3][4][5][6][美]安·兰德著.焦晓菊译.自私的德性.华夏出版社,2007:9,37,5,38,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