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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首次将货物控制权制度引入海运公约,是国际海运法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所作出的有益尝试。通过对货物控制权制度的研究和评析,对修改中国《海商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海商法》第四章中单设一节谈设立控制制度,特别是要对电子提单条件下以及没有任何运输单证条件下的货物控制权予以规制,在制度设计上要注重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