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可保利益的学说发展,以及我国立法关于可保利益的规定,指出在我国立法中应明确可投保利益的取得时间,并总结了可保利益应具有合法性、经济性与确定性等时代特征。因此笔者建议我国亦应建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可保利益制度,并规定可投保利益应是在损失发生之时具有,来完善我国《保险法》与《海商法》中关于可保利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