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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刑事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之法律文本史,我们可以发现,刑事调解与(有调解的)附带民事诉讼在运行模式上相同.如果对照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刑事和解制度的话,我们更可以发现:其一,在运行模式上,刑事和解程序与(有调解的)附带民事诉讼基本相同,但前者在程序上更繁琐、成本更高,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被虚置,更确切地说,只有很少的刑事和解案件,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仍然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其二,就三者关系而言,除了适用范围有差异外,三者在本质上相同,根本原因在于调解其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改变了后者的运行方式,混同了两类案件并以打包方式得到处理.最后,基本结论是:刑事和解即附带民事诉讼的一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即根据地时期刑事调解的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