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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兴权利形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运而生。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不能脱离著作权法律体系而自成一派。然而,在确立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责原则时,又不能不认真考虑网络传播所具有的快速、互联、交互、共享的特性,否则制订出来的法律只能是传统著作权法律照本宣科的翻版,无法体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