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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规定比较原则,导致质押与保理的关系没有明确,极大地影响了质押与保理的业务发展。对于应收账款上质押和保理业务中的转让的权力冲突,本文分析认为我国利用“成立在先,权利在先”规则解决此冲突,具有公示不明的弊端。因此,应借鉴美国自由转让登记模式,建构“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优先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