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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煤矿安全监察对煤矿行业的安全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的,还需要进一步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加以改进。
中图分类号:G8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8-0312-01
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前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对比分析
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监察监管机构从外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约束和制约,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社会控制最主要的方式,但行政监管体制和煤炭工业生产体制一直存在“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反复变迁。
1.1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前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全监管被置于“生产挂帅”之后,频繁发生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国际舆论的“攻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49年第一次全国煤矿会议上周恩来提出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以1953年燃料工业部技术安监局成立为主要标志初步形成了“行政管理、工会监督、劳动部门检查”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但在实际生产和安全监管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大跃进”在生产上一味追求“高指标”片面追求产量,奉行“生产挂帅”,安全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被“束之高阁”,煤矿事故死亡率创建国以来最高峰,“文革”时期,安全监察工作一度中断,安全管理工作也是徒有虚名。196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条例》成为我国首份具有法规性质的安全行政监察文件。1966-1978年,矿山监察系统全部被关闭,1978年后恢复。监管与生产合一的安全生产模式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这一时期政府既管生产又管安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上也基本上是政企不分、生产职能与安全监管职能不分,体现了一种“全能主义”的治理模式。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我国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主要以政府的行政性管理为主。政府对煤矿采取国营的方式,既管生产又管安全,政府没有独立于生产、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步入新的恢复和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出台了关于煤矿安全的新法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开始逐步制度化,呈现出从“全能主义”向“监管主义”的转变。1977-1986年,开始勾画“行政管理、国家监察、工会监督”的安全工作体制轮廓;1983年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相关部门共同承担安全责任,这一体系结构一直沿用到1999年。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体制和国有煤矿企业改革,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能源部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再次组建煤炭工业部,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四结合”机构,煤矿安全状况得到有效控制。1996年《煤炭法》的颁布,标志着煤炭开发、利用将全面纳入法制的轨道。
1.2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以此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安全管理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分割了原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重新组建新的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但附设在国家煤炭工业局下面,各省市区、地市、县市开始筹划设立垂直煤矿安全监察厅局和办事处。2000年,国务院在煤炭工业局外再设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与2001年成立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并逐步推进中央和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三级垂直管理体制。2001年,建立了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68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形成了国家、省、地区三级煤矿安全垂直监察体系。2003年3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和对煤矿的安全监察,实现了监察与监管的分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分支机构与其负责监管的煤矿之间没有任何经济或体制上的联系,成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人,建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由中央垂直管理。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独设立,规格为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煤炭安全紧密相关的职能划转到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全监督局。这一系列的调整将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性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此,我国对煤矿安全监管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机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着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任务。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效果的实证分析
从上述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历程的分析看,1999年底重新组建的新的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以及随后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形成新的安全监察体制。这一体制改革对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效果及改善程度怎样?我们将对这一系列的改革进行评估。
2.1 模型设计与指标选取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样本的选择、数据的获得及数据的准确性判断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困难,从而对体制改革评估的准确性产生影响,因而本文采用分析体制改革对全国煤炭安全状况的宏观影响。引入时间序列分析法(simple interrupted time-series)进行分析,在此之前,很多学者应用该方法评估体制改革,并不断将其修正完善,目前该方法对体制改革的评估已有较强的解释力。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选取某一连续时期内衡量煤矿安全状况的数据作为观测值,判定体制改革对安全记录的改善是否有明显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岱顺,谷国兴,李建.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后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探讨[C]//全国第二次安全科学技术学术交流大会.2002.
[2] 张成.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改革研究[J].山东工业技术,2014(15):144-144.
[3] 张宝明.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J].劳动保护,2000(3):10-12.
[4] 杜正行.改革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强化煤矿安全执法监察[J].实践:思想理论版,2000(7):34-35.
中图分类号:G8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8-0312-01
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前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对比分析
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监察监管机构从外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约束和制约,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社会控制最主要的方式,但行政监管体制和煤炭工业生产体制一直存在“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反复变迁。
1.1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前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全监管被置于“生产挂帅”之后,频繁发生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国际舆论的“攻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49年第一次全国煤矿会议上周恩来提出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以1953年燃料工业部技术安监局成立为主要标志初步形成了“行政管理、工会监督、劳动部门检查”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但在实际生产和安全监管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大跃进”在生产上一味追求“高指标”片面追求产量,奉行“生产挂帅”,安全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被“束之高阁”,煤矿事故死亡率创建国以来最高峰,“文革”时期,安全监察工作一度中断,安全管理工作也是徒有虚名。196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条例》成为我国首份具有法规性质的安全行政监察文件。1966-1978年,矿山监察系统全部被关闭,1978年后恢复。监管与生产合一的安全生产模式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这一时期政府既管生产又管安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上也基本上是政企不分、生产职能与安全监管职能不分,体现了一种“全能主义”的治理模式。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我国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主要以政府的行政性管理为主。政府对煤矿采取国营的方式,既管生产又管安全,政府没有独立于生产、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步入新的恢复和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出台了关于煤矿安全的新法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开始逐步制度化,呈现出从“全能主义”向“监管主义”的转变。1977-1986年,开始勾画“行政管理、国家监察、工会监督”的安全工作体制轮廓;1983年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相关部门共同承担安全责任,这一体系结构一直沿用到1999年。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体制和国有煤矿企业改革,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能源部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再次组建煤炭工业部,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四结合”机构,煤矿安全状况得到有效控制。1996年《煤炭法》的颁布,标志着煤炭开发、利用将全面纳入法制的轨道。
1.2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以此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安全管理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分割了原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重新组建新的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但附设在国家煤炭工业局下面,各省市区、地市、县市开始筹划设立垂直煤矿安全监察厅局和办事处。2000年,国务院在煤炭工业局外再设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与2001年成立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并逐步推进中央和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三级垂直管理体制。2001年,建立了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68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形成了国家、省、地区三级煤矿安全垂直监察体系。2003年3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和对煤矿的安全监察,实现了监察与监管的分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分支机构与其负责监管的煤矿之间没有任何经济或体制上的联系,成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人,建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由中央垂直管理。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独设立,规格为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煤炭安全紧密相关的职能划转到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全监督局。这一系列的调整将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性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此,我国对煤矿安全监管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机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着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任务。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效果的实证分析
从上述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历程的分析看,1999年底重新组建的新的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以及随后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形成新的安全监察体制。这一体制改革对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效果及改善程度怎样?我们将对这一系列的改革进行评估。
2.1 模型设计与指标选取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样本的选择、数据的获得及数据的准确性判断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困难,从而对体制改革评估的准确性产生影响,因而本文采用分析体制改革对全国煤炭安全状况的宏观影响。引入时间序列分析法(simple interrupted time-series)进行分析,在此之前,很多学者应用该方法评估体制改革,并不断将其修正完善,目前该方法对体制改革的评估已有较强的解释力。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选取某一连续时期内衡量煤矿安全状况的数据作为观测值,判定体制改革对安全记录的改善是否有明显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岱顺,谷国兴,李建.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后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探讨[C]//全国第二次安全科学技术学术交流大会.2002.
[2] 张成.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改革研究[J].山东工业技术,2014(15):144-144.
[3] 张宝明.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J].劳动保护,2000(3):10-12.
[4] 杜正行.改革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强化煤矿安全执法监察[J].实践:思想理论版,2000(7):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