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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长讲话中提到,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为目标,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要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检,强化自身监督,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这就要求我们把司法公信力作为改革的最终追求目标之一,切实解决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太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 司法 公信力 检察权 检务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53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依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包含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司法结果的约束性、司法活动的排除性。 与我们探讨较多的司法诚信不同,检察機关司法公信力强调的是检察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是一种外在的信任结果,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既包含检察权的运行,又包含普通大众心理,涉及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两个主体,是二维的、双向的。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最核心的部分是检察机关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这是一个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动态的、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的过程。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公众对国家权力的信任程度,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不强,法律监督权就会因为失去“力量”而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必然会造成社会矛盾因无法持续有效化解而越积越多,最终危及的是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破坏的是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因而,破解检察机关公信力存在的问题,树立检察权威意义重大。
一、 妨害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一)检察权运行的透明度不高
信任源之于信心,而信心又来源于对受信对象能力和素养的了解,检察权运行的透明度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和了解。毋庸讳言,社会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对检察权运行的内容和性质不了解,就更不要谈信任和公信力的问题了。毫无疑问,近年来困扰检察实务界的司法与民意的纠结,归根到底还是检察权运行的公开程度不够,水平不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权运行的“神秘化”颇有微词,而相当多的检察人员依然对推行检务公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思想顾虑,担心检务公开会暴露出检察工作的瑕疵和问题,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因此,多年来,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很少公布检察工作信息,一些地方名义上公开了,要么是“选择性公开”,要么是配套保障措施没有跟上,实际效果等于大打折扣,有的公开事项民众不关心,而民众关心的事项公开没有跟进。特别是在一些涉法涉诉危机处理中的信息透明度低,往往是外界谣言四起才迫不得已公开信息,但这时候,民众的质疑和猜测已经满天飞,由此造成司法机关陷入被动,公信力降低。
(二)检察职能履行不到位
分析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出现不到位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种:一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动性不强,特别是在热点法治事件中很难听到检察机关的声音,如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被成为中国道德滑坡的标志性案例,公众对法院的判决书意见很大,但是始终未见有报道当地的检察机关主动站出来审查过该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的。二是个别履职队伍建设落后,以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为例,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副所长罗建多次“开后门”、传授“减刑指南”情况始终“毫无察觉”的表现,就不难想象个别履职队伍的工作能力和精神面貌。三是履职过程受到外界干扰,比如2014年4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省双峰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这算是“光明正大”干扰司法机关办案,在司法独立的体制尚未完善的今天,检察机关的工作经常要遭遇或明或暗的力量的干扰。
(三) 检察干警言行不规范
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既表现在检察权运行的合法性、影响力和号召力上,同时也跟检察人员言行的规范度和科学度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处于反腐倡廉的前沿,作为执法者,检察干警知法犯法、违规违纪、言行不检等现象会极大损害检察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减损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四)检察官思想观念的偏差和业务水平的欠缺
检察机关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公信力属于社会公众主观判断的范畴,检察机关处于被动,无从掌握。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只要在大的方面保证办案质量即可,而忽视办案程序和行为规范,导致无形中损害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却不自知。另外就是检察机关办案人业务水平不高,对案件判断力不强,在证据采信、定性分析等关键环节存在问题,导致错案,办案规范性不高,随意性较大,释法说理不够,忽视当事人理解和感受,会增加新的矛盾。
二、消解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妨害因素的举措
(一)切实推进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司法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正是检察机关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知名度,强化公信力塑造的重要机遇。1998年10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1999年1月,高检院颁布了《关于“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2006年6月高检院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
关键词 司法 公信力 检察权 检务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53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依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包含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司法结果的约束性、司法活动的排除性。 与我们探讨较多的司法诚信不同,检察機关司法公信力强调的是检察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是一种外在的信任结果,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既包含检察权的运行,又包含普通大众心理,涉及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两个主体,是二维的、双向的。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最核心的部分是检察机关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这是一个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动态的、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的过程。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公众对国家权力的信任程度,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不强,法律监督权就会因为失去“力量”而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必然会造成社会矛盾因无法持续有效化解而越积越多,最终危及的是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破坏的是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因而,破解检察机关公信力存在的问题,树立检察权威意义重大。
一、 妨害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一)检察权运行的透明度不高
信任源之于信心,而信心又来源于对受信对象能力和素养的了解,检察权运行的透明度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和了解。毋庸讳言,社会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对检察权运行的内容和性质不了解,就更不要谈信任和公信力的问题了。毫无疑问,近年来困扰检察实务界的司法与民意的纠结,归根到底还是检察权运行的公开程度不够,水平不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权运行的“神秘化”颇有微词,而相当多的检察人员依然对推行检务公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思想顾虑,担心检务公开会暴露出检察工作的瑕疵和问题,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因此,多年来,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很少公布检察工作信息,一些地方名义上公开了,要么是“选择性公开”,要么是配套保障措施没有跟上,实际效果等于大打折扣,有的公开事项民众不关心,而民众关心的事项公开没有跟进。特别是在一些涉法涉诉危机处理中的信息透明度低,往往是外界谣言四起才迫不得已公开信息,但这时候,民众的质疑和猜测已经满天飞,由此造成司法机关陷入被动,公信力降低。
(二)检察职能履行不到位
分析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出现不到位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种:一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动性不强,特别是在热点法治事件中很难听到检察机关的声音,如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被成为中国道德滑坡的标志性案例,公众对法院的判决书意见很大,但是始终未见有报道当地的检察机关主动站出来审查过该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的。二是个别履职队伍建设落后,以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为例,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副所长罗建多次“开后门”、传授“减刑指南”情况始终“毫无察觉”的表现,就不难想象个别履职队伍的工作能力和精神面貌。三是履职过程受到外界干扰,比如2014年4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省双峰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这算是“光明正大”干扰司法机关办案,在司法独立的体制尚未完善的今天,检察机关的工作经常要遭遇或明或暗的力量的干扰。
(三) 检察干警言行不规范
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既表现在检察权运行的合法性、影响力和号召力上,同时也跟检察人员言行的规范度和科学度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处于反腐倡廉的前沿,作为执法者,检察干警知法犯法、违规违纪、言行不检等现象会极大损害检察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减损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四)检察官思想观念的偏差和业务水平的欠缺
检察机关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公信力属于社会公众主观判断的范畴,检察机关处于被动,无从掌握。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只要在大的方面保证办案质量即可,而忽视办案程序和行为规范,导致无形中损害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却不自知。另外就是检察机关办案人业务水平不高,对案件判断力不强,在证据采信、定性分析等关键环节存在问题,导致错案,办案规范性不高,随意性较大,释法说理不够,忽视当事人理解和感受,会增加新的矛盾。
二、消解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妨害因素的举措
(一)切实推进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司法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正是检察机关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知名度,强化公信力塑造的重要机遇。1998年10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1999年1月,高检院颁布了《关于“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2006年6月高检院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