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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夫妻关系存续前提,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夫或妻合法权利,必然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三者的出现,说明了社会的复杂,同时也直接反映出法治的不健全。既要运用民法一般原理处理共同体内部的侵权纠纷,又要考虑到夫妻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伦理性调整的特点,努力将法律调整的强制性与民事调整的任意性以及道德调整的广泛性有机结合,为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