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群租”的要害是什么

来源 :廉政瞭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evin_fis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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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上海出台新规定整治群租,规定“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并雷厉风行地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整治“群租”行动。尽管主管部门给出了整治的理由:住宅租赁中暴露出分割搭建、二房东转租等突出问题,但反对之声依然高涨。
  “取缔群租”,其问题的要害是什么?
  “取缔群租”的要害,是违法行政。在“取缔群租”行动中,警察可以出示警官证警员证,可以拿出领导批示上级指示,然而,就是找不到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从《宪法》到《刑法》再到《行政法》……没有哪一部法律的哪一个条款是禁止“群租”的。法制社会的游戏规则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是可以的。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群租”,那么,“群租”就是公民的行为权利。如果哪里要“取缔群租”,那么,首先就需要他们有力量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一个《禁止群租法》或者在现行法律上加上一条“禁止群租”,然后再拿着这个法律条文来进行“取缔群租”的执法。否则,就是公然地违法行政。
  “取缔群租”问题的要害,还在于弱势歧视,严重说是弱势欺凌。大家知道,被取缔的“群租”者,大都是打工者,缺钱人,是典型的弱势群体。有钱人,就不会去冬冷夏热搞“群租”住鸽子笼活受罪。同样,如“带着情妇上党校,星级宾馆包房间”,是不是“群租”?警察取缔过么?
  “取缔群租”问题的要害,又是政府不作为或者是政府执政能力差的暴露。“群租”现象,是弱势群体贫困所致。如果政府向他们提供了廉租房,有哪个傻瓜愿意“群租”?政府不是说打工者为城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么?政府不是说以人为本居者有其屋么?为什么“群租”者还被逼得去“群租”?“群租”只能说明:政府没有能力为弱势群体提供应有的廉租房。而“取缔群租”,是给弱势群体雪上加霜而不是雪中送炭。
  当“群租”群体租不起住房无家可归流浪街头之日,恐怕也是警察回不得宿舍睡不好觉之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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