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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都把托收关系中的代收行认定为托收行的代理人。现有学者认为应将代收行认定为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还有研究者认为托收行与代收行构成对委托人的共同代理法律关系或者代收行与委托人之间形成转委托(即复代理)的法律关系。文章首先反驳了以上两种错误认识,并认为托收法律关系由委托人、托收行和代收行三方当事人组成,他们之间构成复代理法律关系。